中国科技法学年刊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作者:易继明 主编  页数:397  

内容概要

为推进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加强科技法学研究,为广大的科技法学研习者提供一个学习知识与进行研究的平台,编者在北京大学出版社的支持下,本着学术独立、兼容并蓄的原则,推出了《中国科技法学年刊》。

书籍目录

[专题·和谐社会构建与科技法制] 发掘知识产权资源,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 武汉“蔡甸莲藕”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研究报告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论文] 论基因治疗与基因疫苗施用者之民事责任与救济制度 “Bolar例外”原则的创立、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应用  技术合同审判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人格权理论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兴起 网络商标侵权刍论 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规制 缠绕的技术、法律与产业政策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知识产权保护 警惕美国“337条款”对中国的影响[译文] 专利的不确定性 P2P文件共享:(美国)高院有机会考虑什么?

章节摘录

黄梅县文化馆注册了“黄梅挑花”证明商标,并不意味着排斥黄梅县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该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所以,黄梅县任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自然人、组织、法人只需到县文化馆登记备案即可。是否向文化馆缴纳使用费用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而任何不属于黄梅县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未经过黄梅县文化馆的允许不能擅自使用这一商标,否则构成侵权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梅挑花是黄梅县著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其发源地群体对其享有在先权利。自然人或法人组织生产黄梅挑花相关产品,在其外观设计上可使用黄梅挑花的组合商标,各个企业可设计专属于自己公司的商标以区别于其他企业。例如“黄梅金针挑花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不仅可以有黄梅挑花的标志,也可以有该公司自己的商标。4.黄梅县挑花公司厂商名称及其法律保护内涵分析厂商名称权,是指商事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对其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的名称的专有权。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相关挑花公司的名称有违法律规定,如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将黄梅挑花作为自己的商号。黄梅挑花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专有名词,这一名称是一无形资产,其含有极高的美誉度,而“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直接使用“黄梅挑花”作为商号,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认为生产黄梅挑花产品的公司只此一家别无他店,或者认为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有特殊的品质等,因而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黄梅县其他的挑花公司可联名向工商局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或更改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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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法学年刊(2007年卷)》由华中科技大学出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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