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

出版时间:1998-1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页数: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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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点校本自2000年出版以来,一方面获得了学界和充分肯定,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其中尚存一些校对上的错漏,因之,经与出版社协商,我们决定对全书重新校对后予以再版。    本次重校主要修正了前言和正文中的一些校对错误。鉴于原书目录内容虽为详尽,但所占篇幅亦较多,且与正文相关条目重合,本次再版时将原节以下子目均删除,目录中只保留章、节目录。    本书系就前北京政府司法部修订法律馆各省区司法机关搜罗所得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将关于民事部分先行付印。    本书凡分四编。第一编:民律总则习惯;第二编:物权习惯;第三编:债权习惯;第四编:亲属继承习惯。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律总则习惯 第一章 河南省关于民律总则习惯之报告  第二章 江西省关于民律总则习惯之报告  第四章 吉林省关于民律总则习惯之报告  第五章 绥远特别区域关于民律总则习惯之报告 第二编 物权习惯  第一章 直隶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二章 奉天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三章 吉林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四章 黑龙江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五章 河南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六章 山东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七章 山西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八章 江苏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九章 安徽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章 江西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一章 浙江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二章 福建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三章 湖北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四章 湖南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五章 陕西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六章 甘肃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七章 热河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八章 绥远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九章 察哈尔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第三编 债权习惯 第一章 直隶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二章 奉天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三章 吉林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四章 黑龙江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缺) 第五章 河南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六章 山东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七章 山西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八章 江苏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九章 安徽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章 江西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一章 浙江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二章 福建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三章 湖北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四章 湖南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五章 陕西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六章 甘肃省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七章 热河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八章 绥远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 第十九章 察哈尔关于债权习惯之报告第四编 亲属继承习惯 第一章 直隶省关于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二章 奉天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三章 吉林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四章 黑龙江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五章 河南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六章 山东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七章 山西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八章 江苏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九章 安徽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十章 江西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十一章 浙江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十二章 福建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十三章 湖北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十四章 湖南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十五章 陕西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十六章 甘肃省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十七章 热河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十八章 绥远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十九章 察哈尔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章节摘录

  按此项习惯系据汉阳商会、竹溪农会及郧县、五峰、兴山、麻城各知事调查报告。查民律草案,卖主依买主之请求将买卖标的物送交履行处所以外之处所者,自卖主将标的物交于运送承揽人或运送选定人,其标的物之危险归买主负担;若买主于送付标的物方法有特别指示,而卖主并无正当理由,违其指示者,买主因此所生之损害,卖主任赔偿之责。上开各县习惯,除郧县、汉阳、兴山与民律草案条理相合外,竹溪县须分别是否意外危险、抑系船户拐卖而定,及麻城县须分别运送人是否由买主指定、抑由卖主代雇而定,均与法理不甚相符。至五峰习惯,因无先交物价之事实,遂概由卖主负担,并置卖主是否依照买主指示一层于不问,尤欠公允。  第十佃户修理费之负担问题  佃户所赁居之房屋及其佃种土地内之道路、沟渠、围障、田砌等类,如有应行修理之处,其修理费之负担问题,汉阳县关于房屋修理费,概归东家负担,关于佃种土地之修理费,有全由东家负担者,有全由佃户负担者,亦有东出钱、佃出力者,尚无一定之习惯。竹溪县不论房屋或土地,凡工程小者(如检盖补修之类),东出工钱、佃出伙食;若系工程过巨,请东勘估,所有修理费用,概归东家负担。郧县关于房屋修理,应先通知东家认可,所有费用归东家负担;关于佃种土田之修理,恒于订立赁贷借契约之初,注明归东或归佃或公同负担,亦无一定习惯。五峰县不问房屋或土地,其修理费之负担,均系东家出给工资,佃户出给火食。麻城县亦不问房屋或土地,其修理费之负担,均系东出钱、佃出力。兴山县之修理费用,不问房屋或土地,以东家负担为原则,但亦间有东出钱、佃出力者,系属各从其便,不成普通习惯。按:此项习惯系据汉阳商会、竹溪农会及郧县、兴山、麻城、五峰各知事调查报告。查民律草案,赁贷主负赁贷物使用上所必要之修缮义务;又耕作地之凭借主,应以自己费用修缮其居住或农业用之房屋、道路、沟渠、围障、或为其他通常之修缮。上开各县习惯,关于一切修缮费用之负担,虽各互有不同,然大致多以归东出资为原则,以由佃出资为例外,应认为善良风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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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   一个国家的民法的成熟与否,不在于他所谓的抽象理论有多么高深,而在于民法的制定和适用能否满足本国民事活动的需求。而民事活动一般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传统有着很大的地位,故而民国时期的民法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而对我国的民间传统进行了详实的调查。
    该书是对了解我国民间立法德最好的资料。
  •   内容很翔实,看得出是花了大力气进行了系统的调查,对比新中国的立法,这方面确实另人汗颜。
  •   主要是给研究者用的书
  •   可以,比较专业~
  •   这是一本晚清和民国初年所做的民事惯例的汇总,这是中国历史中国人的乡规民约,是一部纯正的中国民事惯例,完全不受西方法律的影响。资料的价值极高,很难想象这是在交通极不发达的时候所搞的调查 研究,是为民法典所做的民事惯例准备。现在我们的法律有这样的民调吗,完全是高层的意见。本书不会再版了,大开本像词典一样厚。
  •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中国的法学阶梯,
  •   像词典一样厚,质量很好,送货也快,真是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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