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的法律结构

出版时间:2003-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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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笔者在《买卖的法律结构》中运用了历史的和比较法的方法,主要讨论了以下两个核心问题:买卖契约仅产生债权效力,还是直接产生导致所有权移转的物权效果;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与作为原因关系的买卖契约的关系如何。笔者的用意并不在于(至少并不主要在于)争辩哪种买卖的法律构造更加合理,而是充分揭示每种模式深刻的历史内涵,展示其各自的合理性,鼓励一种兼收并蓄的“宽容”的法学。在引言中,笔者除指明《买卖的法律结构》所论述的主要两个问题外,着重强调了研究方法。历史的和比较法的方法对澄清这样一个具有深刻历史底蕴并在各国之间存在相当差异的法律问题显得尤为必要。如果再考虑到中国的民法建设中继受外国法的事实,那么这样的研究方法就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实践意义了。
在第一章中,笔者作的是一个纯粹的历史研究。在关于罗马法上买卖的法律结构的第一节中,笔者首先讨论了买卖的法律形式在罗马法上的发展历程,指明了各种不同的买卖法律形式之间的复杂关系。笔者在讨论合意性买卖契约的法律构造时,明确指出以下两个要点:合意性的实卖契约仅产生债的效力;出卖人并不承担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这两个方面的特点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第二节中,笔者简要地介绍了欧洲共同法上对买卖的契约结构的认识,重点在于说明此阶段上的法学与法律实践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
在第二章中,笔者对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三种所有权移转的模式一一加以较为详尽的阐述。通过对法国法的基础的探讨,笔者认为意思主义并不符合欧洲主流的法律传统,相反它是在大革命的历丈背景之下的创造。尽管意思主义的规则初看起来显得十分刺眼,但是通过其他一系列规则的补充和纠偏,实际上它已向传统发生了回归。要因主义的模式在认可买卖契约的债的效力的同时,强调买卖契约的有效性对于所有权移转效果的决定性作用。笔者通过瑞士法的个案分析,指明了该种规则体系的历史渊源及其在当今世界的普及性。文章对于无因主义的探讨选择了一个比较特殊的角度:从原因理论的发展轨迹来揭示无因主义模式的理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对无因性理论进行探讨时,萨维尼并非起点,相反,他实际上几乎位于一个理论谱系的终点。很显然,第二章的内容构成了《买卖的法律结构》论述的重点。
在第三章中,笔者讨论了两个与《买卖的法律结构》主题直接相关的具体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买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承认其债权效力是完全没有问题的,通过问题可以看到买卖的法律结构对于具体规则的影响;第二个问题讨论了所有权移转的模式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关系,揭示了罗马法以来要因主义与不当得利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
考虑到比较法方法运用的完整性,笔者在木书的最后一章中对英美法上的相关规则作了简要的探讨。论述的问题主要包括所有权的概念、对所有人的救济、买卖契约下财产权的移转、买卖契约存在效力瑕疵时所有权的归属等几个方面。通过对这些具体规则的探讨,笔者得出了英美法规则类似于法国法的意思主义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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