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大纲与法律哲学ABC

出版时间:2005-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穗积重远  页数:205  字数: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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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一、本书系著者在东京帝国大学担任法理学讲座时所编之讲义,惟根据一学年授业经验,著为斯学,公刊问世,非不自知其为时尚早,然如能借此获得师友之叱正,以资今后之修改,抑亦著者与学生之大幸也。    二、是书系讲义体裁,对于自己之说明与学生之思索,务期留有余地步,而讲授时间,一学年为三十星期各三小时,故本书以简单为第一要义,虽日简而不明,为著者不文之所致,然言而不尽,则本书当然之性质也。    三、是书全体所用之主要参考书,列记如下,至于供一部分参考之书籍论文,书中随处引用,或避免烦琐而留在讲授时补足之。本书所述,有时姑从通说,介绍先觉所论,有时故为立异,大胆主张未成熟之私见,是即讲义之所以为讲义也。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理学之意义 第一节 由法律学定义观察之法理学意义  一、学问的知识  二、法律现象之学问知识  三、科学与哲学  四、现实法学与法理学  五、法理学乃特别哲学 第二节 由法律学研究方法观察之法理学意义  六、法律学之研究方法  七、法理学之研究方法 第三节 由法律学范围观察之法理学意义  八、法律学之范围第二章 法理学之分派  九、法理学之五派  一○、法理学分派比较表  十一、哲学派分派比较表  十二、社会哲学派分派比较表  一三、法理学史之意义第三章 分析派之法理学  一四、分析法学  一五、布拉克斯顿、克里斯将、边沁  一六、奥斯丁  一七、波罗克第四章 哲学派之法理学 第一节 纯哲学派  一八、纯哲学派之主张  一九、纯哲学派甚少  第一款希腊之法理学  二○、希腊哲学与法理学  二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二二、辟达哥拉斯、赫拉克里托诡辩派  二三、苏格拉底  二四、柏拉图  二五、亚里士多德  二六、希腊法理学之根本思想  第二款罗马之法理学  二七、罗马之法理学西塞洛  第三款神学的法理学  二八、奥格斯庭  二九、阿奎纳士 第二节 自然法派  第一款康德以前之自然法派  三○、自然法派之意义  三一、自然法派之根本主义  三二、格罗杰士  三三、反对暴君论者  三四、友尼斯布鲁脱士、布卡南  三五、亚尔托几斯、玛里亚纳  三六、浩布思  三七、斯比诺查  三八、普芬朵夫  三九、陆克  四○、卢梭  四一、民约论之内容  四二、自然法说之影响  四三、对于自然法说之批评  四四、自然法说之价值  第二款康德以后之自然法派  四五、康德之民约论  四六、康德法理学之批评  四七、斐希特  四八、斐希特思想之变化  四九、波希尔 第三节 社会哲学派  第一款新康德派  五○、新康德派  五一、对于科学的倾向之反动  五二、对于法律学分化之反动  五三、斯达穆拉之纯法律学  五四、斯达穆拉之社会哲学  第二款黑格儿及新黑格儿派  五五、薜林格  五六、黑格儿  五七、黑格儿之特征  五八、郭拉  第三款实利派之法理学  五九、边沁  六○、耶林格  六一、耶林格之功绩第五章 历史派之法理学第六章 比较法学第七章 社会学派第八章 法律之进化第九章 法律之本质第十章 法律之内容第十一章 法律之形式第十二章 法律之本位

章节摘录

  三九、陆克  宗教改革及文艺复兴以后之自然法论,与古昔之自然法论不同,多少感受自然科学及个人主义之影响,此已具述于前。至代表此特征而最显著者,则为英人陆克(John Locke,1632-1704)。彼非若其他自然法论者之为理性派(Rationalist),乃根据于“一切知识渊源皆为经验”之感觉论(Sensationalism)。彼于其《民政两论》(Two Treatiseson Civil Government,1680)作自然法论,主张自然状态之事实的存在,但其论法则为“杀减论法”,先研究现在国家状态,由其中减除国家发达之结果,以推知国家以前之自然状态。据彼所说,在自然状态中,各人自由,因先占及劳动而享有财产,又有防止他人侵害之必要程度之处罚权。但此自由(freedom)非自恣之意,乃独立(independence)之意。故欲保全此各人之独立,必须限制各人之自恣。自然状态为缺乏此种保障之不安状态,故有去此以移于国家状态之必要。然自然状态中之各人皆自由平等,非经承诺,同等者中之一人无可以为他人首长或裁判官之理。故其移于国家状态,即不外依据各人间之契约以设立国家团体。如此大众设立团体之时,该团体遂得成为一个体而有权力,成为一个体而行动。而行使其权力之方法,则因团体人员多数之意向而定,正如物体之运动方向,因其所加最大力之方向而定也。故各人依设立团体之契约,而负有服从多数决议之义务。然此契约又非若浩布思所谓将个人全部权利,绝对移于国家政府。其委任于政府者,惟为立法权裁判权及刑罚权,且以保障个人自由及财产权所必要之范围为限。即彼之学说之中心,在于尊重个人自由及财产权。是盖一面说明英国近世自由主义的立宪政治之根本思想,一面又成为美国独立之理论的基础也。当时菲尔麦(Robert Filmer,1653)之遗著《族父权论》(Patriarcha1680),曾代表一种“族父权说”(Patriachal theory)谓国家由亲族团体扩大而成,陆克之“民政两论”,即所谓“族父权说”之驳论也。两者之学说,成一有趣之对照。菲尔麦以古推今,而陆克则以今推古。然就自然状态论而言,则宁以前者为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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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虽然是近代引进翻译的,但现在看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书不错,硬皮封面,纸张也好。
  •   恩不错
  •   老版书翻印的,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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