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

出版时间:2005-8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郭卫  页数: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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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自鸦片战争以后,我国沧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都在巨大的压力下被动地走上了变革之路,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使社会制度的方方面面有自我完善的枘地。旧有体制,包括法制在内都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甚至变成社会变革的桎梏。    新《民事诉讼法》就其立法体例而言,应当说是相当完备、科学的。在立法内容上,通观整部法律,便可发现一个显著的特点:细致。相较于我国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七十个条文而言,这部法律条文多达六百三十六条,比前者多出一部多,可以说已相当细致。法为良法,郭卫先生对该法的释义,也可称精当而不失自己的独立见解。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院    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第二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第二节 共同诉讼    第三节 诉讼参加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助人  第三章 诉讼费用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第三节 诉讼救助  第四章 诉讼程序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第五节 言词辩论     第六节 裁判    第七节 诉讼卷宗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第三节 证据    第四节 和解    第五节 勘验    第六节 证据保全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第四编 抗告程序第五编 再审程序第六编 督促程序第七编 保全程序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章节摘录

  (五)法人为诉讼行为时,应由法定代理人为之,以其根本上无行为之能力也。其法定代理人为董事(公司与董事间之诉讼,监察人应代表公司),但是无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为股东。又代表本店之经理,就其所任之事务,视为有代表商号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诉讼行为之权(参阅民法第二七条、第五五五条、公司法第三〇条及第一五一条)。  (六)非法人之团体为诉讼行为时,应由管理人或代表人为之,其管理人或代表人准用关于法定代理之规定(参阅本法第四一条第三项)。  (七)法定代理人有数人时,能否单独代表或须共同代表,依法律之所定而不同。例如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公司得依本章程或股东会之决议,特定董事一人或数人代表公司。又依同法第三十条,公司得依章程或股东全体之同意,特定代表公司之股东,未经特定者,各股东均得代表公司。  第四十八条 于能力、法定代理权或为诉讼所必要之允许有欠缺之人所为之诉讼行为,经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权或允许权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许权人之承认,溯及于行为时发生效力。  法院对于当事能力有欠缺之人,依法不得为诉讼行为,若违法而为之,自不发生诉讼上之效力。例如以某某公司筹备处为诉讼原告而起诉,既非公司又非合伙,依法无当事人能力,法院本应驳回其诉。但于诉讼中取得当事人能力者,应溯及于起诉时发生效力。例如上开某某公司筹备处之原告,于起诉后,即经核准设立,则溯及起诉时,视为有当事人能力是。  诉讼能力有欠缺者,其诉讼行为无效。若于诉讼中取得诉讼能力,或经法定代理人之承认者,应溯及于行为时发生效力。例如未成年人于诉讼中已届成年,或于诉讼中已得其父母或监护人之承认,其行为应视为自始有效是。  法定代理权有欠缺之人,其诉讼行为无效。若于诉讼中取得法定代理权,或经本人或有法定代理权之人承认者,溯及于行为时发生效力。例如未经合法取得监护权之人,以法定代理人资格,为未成年之原告起诉,后于诉讼中取得监护权,或经已届成年之原告人或有监护权之法定代理人承认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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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这本书有历史留存价值。物有所值。推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同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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