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

出版时间:2007-3  出版社:政法大学  作者:江平  页数: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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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迄今为止的惟一曾经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1]的法律草案,经历了近13年的反复讨论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并即将于2007年10月1曰正式实施。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与我国经济发展和私人财产保护有着最为直接的关联,因此,历经反复与波折是必然的。正因为在这反反复复的过程中,我们的物权法理论变得更加成熟,对《物权法》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思考得更加全面。因此,《物权法》的颁行,不仅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正在向前稳步发展,也意味着我国民法典出台的条件进一步成熟,更意味着我国要以立法方式建立一个使不同主体的财产利益获得平等保护的社会环境之决心。《物权法》的第1条、第3条和第4条特别重申了《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它将与其他的立法共同承担起“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使命。因此,作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保护不同主体财产利益的基本法律,《物权法》的颁行是我国立法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里程碑。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不仅关系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物权法涉及的内容广泛,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如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阳光权”、住宅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到期后是否需要续期等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书对物权法的规定作了准确、通俗、精练的解释,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和权威性,是广大读者学习、了解和运用物权法的权威读本。

作者简介

江平(1920—),1920年11月生,陕西商县人。原名张希勋。1938年参加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陕北公学和延安中央党校学习。1941年后任曲子县抗日青年救国会宣传科科长、副主任,佳县抗日青年救国会主任、县保安科副科长,关中专署保安处科长,中共关中地委城市工作委员会秘书。建国后,历任中共中央西北局统战部处长、办公室主任,中共中央统战部处长,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国家民委常务副主任,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顾问。是第六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七届、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委。长期从事民族、宗教工作,著有《民族宗教问题论文集》一、二集。与入合著种国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当代中国的统一战线》等。《当代中国的统一战线》曾获得中央统战部 1998年第一届优秀图书奖。主编出版《全国民族问题文献汇编》8本,《西藏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2本等。   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生导师。担任的主要社会职务有: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1983年-1988年);中国政法大学校长(1988年-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88年-1993年);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8年-1992年);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1985年至今);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1995年至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仲裁员、专家委员会委员。曾赴比利时根特大学、香港大学、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日本青山学院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学,获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并任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被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其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获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主编的《中国刑法学》获第二届中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主编的《刑法学》获中国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中国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曾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章 共有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节 权利质权第十八章 留置权第五编 占有第十九章 占有附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章节摘录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条规定了《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在法律中首先明文规定立法宗旨是我国立法的惯例,《物权法》也遵从了这样的惯例。《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是指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物权制度想要达到的目标或要实现的效果,是物权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确立相关法律规范所要遵循的总的指导方针。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根据本条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1.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对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请参阅本书第3条的释义。2.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秩序”是指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经济关系的总称,是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之一。现代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而市场经济是以财产的私的所有与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是财产所有权的相互承认和交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物总是在市场流通中表现出自身价值的,而财物的流通过程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实际上是对物的权利的流通。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中,经济秩序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持。因此,物权法的使命之一即是保障这种财物的流通关系,而物权法调整这些关系的结果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所以,《物权法》必然要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其重要目的。3.明确物的归属。物的归属,是指在法律上确认某物归于某人享有。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物的归属关系历来就是一项重要的财产关系,这是巩固一国的社会经济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因为我们生活的世界是物的世界,人类要谋求生存和发展,与物须臾不可分离。如果物异常丰富,以致每个人均可随意利用,那物就没有必要各有其主。但如此丰富的物现在已经不多了,所以物权法必须明确物的归属并对如何获得无主物予以规范。同样,如果所有的物都归大家公有,每个人都是万物之主,那么实际上人们将陷入一无所有的境地。因为若人人都可以随意利用其所需要的东西,在物质资源稀缺的情形下必然会出现争执和掠夺性使用,根本谈不上物尽其用。因此,为解决物质有限与人类的需求无限之间的矛盾,为定纷止争,有必要通过物权法来明确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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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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