羌族法制的历程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鸣  页数:379  

内容概要

  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有史以来羌族法制的基本状况,并对羌族法制的生成、发展及其规律进行了初步的阐释。这对于深入挖掘民族法律文化遗产,揭示民族法律文化传承与发展的规律,总结在国家“大一统”的前提下实现少数民族地区自治的经验,繁荣民族法学,促进羌族地区的民族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羌族是我国最古老的民族之一,传说他们是汉族的前身——“华夏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羌族中的若干分支逐渐发展、演变为汉藏语系中的藏缅语族的各民族。约在唐宋以后,羌族多与汉族或者其他民族融合,唯迁居岷江上游的羌民艰难地独立生存下来,逐渐壮大,并且一直延续至今,成为祖国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必定延续着特定的民族文化。羌族法制源远流长,内容丰富多彩,其内容大致体现在三个基本方面:一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针对羌族以及各少数民族制定的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二是羌族建立的地方割据政权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三是羌族自己逐渐形成和在本民族中普遍适用的羌族习惯法。

作者简介

李鸣,男,四川泸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曾在羌族地区生活过若干年。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法律史、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出版了《明代土地法制研究》、《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的历史演进》、《羌族习惯法》(合著)等著作。在《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等杂志上发表论文30余篇,有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国家制定法在羌区的设立和施行 第一章 郡县时代(秦汉)羌区法制  第一节 先秦传说中的羌人  第二节 古羌人的社会习俗  第三节 秦汉王朝对羌族地区的施政与立法 第二章 割据时代(魏晋南北朝)羌区法制  第一节 魏晋汉族政权对羌区的施政与立法  第二节 东晋少数民族政权对羌人的施政与立法  第三节 南北朝对羌区的施政与立法 第三章 羁縻时代(唐宋)羌区的法制  第一节 隋代在羌区的行政建置  第二节 唐代羁縻州的设立  第三节 党项羌的崛起  第四节 宋朝在羌区立法与司法管辖 第四章 土司时代(元明清)羌区的法制  第一节 元代土官制度在羌区的推行  第二节 明代土司制度在羌区的完善  第三节 清代土司制度的延续 第五章 保甲时代(近代)羌区的法制  第一节 土司法制的遗存  第二节 国民党政府在羌区的法制  第三节 工农红军在羌区的法制建设第二篇 羌族地方割据政权的法制 第六章 后秦法制  第一节 后秦的兴起  第二节 后秦的法制 第七章 西夏法制  第一节 西夏政权的建立  第二节 西夏立法概况  第三节 西夏职宫法律规范  第四节 西夏军事法律规范  第五节 西夏刑事法律规范  第六节 西夏民事法律规范  第七节 西夏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第八节 西夏经济法律规范  第九节 西夏司法制度第三篇 羌族社会的习惯法 第八章 羌族习惯法的历史源流  第一节 羌族习惯法的发轫一一母系氏族时期  第二节 羌族习惯法的发展一一家长奴隶制时期  第三节 羌族习惯法的鼎盛一一封建领主时期  第四节 羌族习惯法的延续一一封建地主时期 第九章 羌区土司习惯法  第一节 土司习惯法概况  第二节 土司职官管理习惯法  第三节 土司军事习惯法  第四节 土司经济习惯法  第五节 土司诉讼习惯法 第十章 羌族刑事习惯法  第一节 刑事习惯法的主要原则  第二节 主要罪名和刑罚  第三节 对主要刑事犯罪的处罚 第十一章 羌族财产习惯法  第一节 所有权习惯法  第二节 债权习惯法 第十二章 羌族婚姻习惯法  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要件  第二节 婚姻的类型  第三节 婚姻的程序  第四节 婚姻的终结与再婚 第十三章 羌族家庭习惯法  第一节 父权  第二节 夫权  第三节 族权  第四节 舅权 第十四章 羌族继承习惯法  第一节 羌族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羌族继承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分家析产的法律调整  第四节 入赘继承的法律调整 第十五章 羌族诉讼习惯法  第一节 议话坪  第二节 神判  第三节 械斗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三、土司的奖惩明代对土司“恩威兼济”,赏罚并用。在赏赐方面,凡有政绩,立军功,或在纳米、进献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分别予以升迁,升迁办法主要是按土官官序依秩提升,其次是授流官官衔,再次是加授散阶、勋级虚衔,以示褒奖,其待遇几乎与流官相同,民族差别被掩饰和弱化。在罚罪方面,一是要贯彻“不可尽绳以法”的原则。土司犯罪,不必完全依循汉法惩治,法律规定:“云贵军职及文职五品以上官及各处大小土官,犯该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俸罚俸,无俸者罚米。”[1]二是要贯彻“轻者可轻,重者难宥”的原则。对反叛的土司,取消世袭,绳之以法,该典刑的典刑,该革职降职的革职降职,该迁徙的安置于别卫,有的甚至杀一儆百。但对于犯轻罪而又有悔改之意的土司,则网开一面,予以宽宥,或准其用本民族的习惯法来处理,以罚代刑,即以金、马、牛、粟等赎罪。由此可见,明代对有罪土司的处罚比起元代“土官有罪,罚而不废”的简单方式更加灵活、丰富和注重实效,标志着惩治有罪的土司法律水平的提高。

后记

《羌族法制的历程》是我国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的重大课题。一方面,从中国少数民族整体出发,羌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她与其他国内民族关系密切,融为一体,因此,羌族法制的历程不仅是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历程的重要一环,而且也是中华民族法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从族别史的角度看,一个民族的法制有本民族独特的文化底蕴和演进道路,这与其他民族的法制有较大的差异,因此,《羌族法制的历程》这部专著又是羌族研究的重要成果。2007年岁末,室外温度达摄氏零下十余度,这是全年最寒冷的一天,在这一天我完成了《羌族法制的历程》一书,历时七年。窗外群山肃立,草木凋零,寒风萧瑟,室内灯光柔和,暖气充足,新茗飘香,这是关起门来看书写作的好时光。我深知一个人能力有限,精力有限,时间有限,有的事做不了,有的事不能做,作为一名教师,自己只求教书育人、做做学问就算有所交代、问心无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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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羌族法制的历程》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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