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学原理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萍,魏敬淼 编著  页数:190  

内容概要

本书的目的是帮助学生学习税法学的基本原理,并向学生提供如何将这些原理运用到他们的生活及将来的工作实践中。    每编对象每编都从列出该编所包含的各章内容开始,使学生对该编内容有一个宏观上的认识。    每章对象每章都从列出该章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开始,使学生对该章的主要内容有所认识。    脚注的灵活运用  本书的脚注不仅局限于注释引用语的出处,而且灵活使用,如在书的正文中解释过于细化、但又需要解释的内容,关于一个问题的多种观点或自己的看法等,都可能通过脚注的形式处理。这样,既可以使本书简单明了,又可以使那些想更多地了解相关问题的读者得到满足。    思考与应用  每章结束时都给出该章的主要思考题和应用题。思考题与应用题是本书的一大特色,这些思考题与应用题不是对教科书主要问题的简单重复,而是经过深思熟虑设计出来的。其中,思考题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学完该章内容后检验其对该章主要原理的掌握情况;应用题的目的是使学生运用其已学过的原理,学会对一些理论问题的继续研究和对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通过应用题,提高学生搜集资料、检索资料、分析资料、最终得出自己观点的研究能力;让学生走入社会做社会调查,在调查中使学生学会与社会接触的能力;在这两方面过程中,都要求学生将自己的研究结果或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并将书面结果以口头形式表达出来,以达到提高学生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的目的。

作者简介

杨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金融与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法、税法。主要作品有:《财税法新论》(合著)、《税法教程》(参编)、《税法学》(参编)等。在《税务研究》、《财税法论丛》、VATMONITOR等杂志发表论文十余篇。魏敬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税法、商法。主要作品有:《金融法教程》(主编)、《金融法》(副主编)、《税法学》(参编)、《商法实务研究》(合著)、《经济法实务研究》(合著)、《中国经济法》(参编)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税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税法的渊源及其效力 第二章 税收法律关系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 税法原则    第一节 税法原则概述    第二节 税法基本原则各论    第三节 税法具体原则各论 第四章 税法的构成要素及分类    第一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税法的分类 第五章 税法在新中国    第一节 我国改革开放前税法的历程    第二节 我国改革开放后税法的历程第二编 实体税法 第六章 商品及劳务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法    第二节 消费税法    第三节 营业税法    第四节 城乡维护建设税法    第五节 关税法 第七章 财产税法    第一节 契税法    第二节 房产税法    第三节 土地使用税法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法    第五节 车船税法 第八章 行为及目的税法    第一节 印花税法    第二节 资源税法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 第九章 所得税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编 程序税法  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一章 税收救济法

章节摘录

(一) 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对开发国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益征收的税。资源税从历史上看,可谓源远流长。在我国,“资源税最早可溯及到周朝时期,当时就有‘山泽之赋’,即对伐木、采矿、狩猎、煮盐、捕鱼等都要征税;秦、汉时期对盐的生产、运销所课征的‘盐课’,在今天看来,属于资源税;明朝实行的‘坑冶之课’,(实际上是今天的矿税),其征收范围包括铜、铝、银、铁、朱砂等矿产品;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继续开征矿税,并将其分为矿区税、矿产税和矿统税,其中矿区税是根据采矿面积和矿藏的贫富差异情况来设计税率的。”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在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对盐的生产、运销收盐税。明确将对盐的征税单独列为一个税种,这可以说是新中国最早的资源税。1973年盐税并入工商税的范围之列。1984年10月1日,我国正式以“资源税”(狭义上的)命名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资源税的设立,对于调节开采者的利益分配,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健全统一税制起到了良好作用。但当时设立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于狭窄,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三种资源,未将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等其他资源纳入其中,而且计税方法不科学。于是,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对资源税进行了改革,扩大了其征税范围,适度提高了单位税额,又将盐税合并到资源税中,通称为资源税。资源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资源税,是指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种的统称。资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它包括金属矿体和非金属矿体资源,如石油、天然气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水利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由于各国历史、资源稀缺程度等诸因素的不同,在某一时期确定的课税对象的范围则不同。一般各国并非对其所有资源征税,而是把某些特殊资源列入征税范围予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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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原理》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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