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理论与实践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相林 编  页数:557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取得了飞跃性的发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急剧增加,大量而复杂的国际民商事争议随之而来,为了保护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建立一套快捷、简便的争议解决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与国内民商事案件不同,国际民商事争议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其解决方法在实践中常用的有两大类:司法途径(诉讼)和非司法途径。司法途径也称诉讼方法,它是指由争议当事人在一国法院提起诉讼。非司法途径是指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在司法解决方法和非司法解决方法中,仲裁和诉讼是独立的争议解决程序。  本书立足于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基本问题,深入探讨了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所涉及到的理论问题,同时结合中国改革开放30年涉外司法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首先,在绪论中对国际民商事争议加以界定,论述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途径以及国际民商事争议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其次,在第一编中全面论述国际民商事争议诉讼解决途径,包括管辖权问题、司法协助问题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等;再次,在第二编中全面论述国际民商事争议仲裁解决途径,包括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以及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书籍目录

前言绪论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述 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途径 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主体的法律地位第一编 国际民商事争议诉讼解决途径 第一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界定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  第五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第六节 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第二章 诉讼管辖权的具体确定  第一节 涉外物权的管辖权确定  第二节 涉外知识产权的管辖权确定  第三节 涉外合同管辖权的确定  第四节 涉外侵权管辖权的确定  第五节 涉外婚姻管辖权的确定 第三章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关  第三节 域外送达  第四节 域外取证  第五节 我国关于司法协助的立法和实践 第四章 国际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第四节 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第五节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统一化运动第二编 国际民商事仲裁解决途径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示范仲裁条款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程序 第八章 国际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三编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外国法的排除适用 第十一章 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第四编 “一国两制”下区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一国两制”方针与中国区际民商事争议 第十三章 中国区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一一管辖权的确定 第十四章 中国区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一一司法协助 第十五章 中国区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一一仲裁附录

章节摘录

(一)1971年公约确立的王要规則和相关内客1.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1971年《海牙公约》为了缩小成员国之间的差距,采用了排除的方法,即规定除特定的判决以外的其他所有民商事判决均可适用。不适用公约的八种判决是:①人的身份或能力,或家庭上的问题;②法人的存在或成立,或法人机构的职能;③不包括在前述家庭上问题中的抚养义务;④继承问题;⑤破产、清偿协议或类似的诉讼程序;⑥社会保障问题;⑦核能造成的损失或损害;⑧责令支付一切关税、税款或罚款的判决。此外公约还不适用于命令采取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的决定,以及由行政法院作出的决定。适用公约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2.关于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公约作了三点规定:①判决是由依公约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公约在第10条专门就法院管辖权作出了规定);②判决在请求国已不能再作为经由普通程序上诉的标的;③判决在请求国应是可以执行的。3.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况,公约规定:①与被请求国公共秩序相抵触;②未给当事人提供充分出庭辩论的机会;③判决是用欺诈手段取得的;④此案已在被请求国开始审理,或其他第三国已作过判决。4.关于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公约要求:①要求承认或申请执行的一方必须提供一份完整而真实的判决副本;如是缺席判决,还要提供一份证明传票已合法送达的文本或经核对无误的副本;证实判决是有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和在请求国已不能再作为普通程序上诉的标的等方面文件;②如本公约未有相反的规定,执行程序应依被请求国法律进行。公约还规定被请求国当局不应对请求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进行实质审查。(二)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1971年《海牙公约》虽然参加的国家数目极少,但是作为规则的确立以及对于日后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推动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欧美等国家的倡导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为进一步实现“判决的自由流通”的目标,就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合作再次走到了一起。2005年6月30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其第20届外交大会上,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该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经过十多年艰苦谈判形成的,标志着第一项全球性的涉及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最终得以诞生。在《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谈判和起草的过程中,各主要谈判国家尤其是欧美立场严重对立:欧洲国家一方面希望制订全面的混合公约以统一全球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推行欧洲模式,另一方面坚决反对美国的“一般性经济活动管辖权”(即基于被告的经济活动建立一般管辖权);

编辑推荐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理论与实践》立足于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基本问题,深入探讨了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所涉及到的理论问题,同时结合中国改革开放30年涉外司法实践加以论述。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理论与实践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这本书的实用价值很强大,对于国际法的学习很有帮助,质量不错是正版的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