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第五册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詹森林  页数:311  

内容概要

《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第5册)》为拙著“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系列丛书之第五册,内容包含个人学习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信托法”、“国家赔偿法”及中国民法之心得,除以之见证台湾民事财产法学说理论与法院裁判发展趋势外,并作为自我反省与鞭策之用。《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第5册)》经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实质审查通过,编为该丛书第164册,十分感激两位匿名审查委员之斧正。《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第5册)》正式出版前,已参酌审查意见而修订文章内容。台湾民法继受欧陆法,尤以德国法为主,故比较法研究之重要性,再三强调,亦不为过。然而,德国法之外,英美民事法理与裁判的认识与运用,亦应加强。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众多,资料丰富,论证新鲜,更值借镜。《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第5册)》“第三人之故意不法行为与因果关系之中断”及“中国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规定之研究”,特别参考英美案例与文献。今后撰稿,亦将继续强化英美法之比较研究。

书籍目录

序给付不能——自始客观不能给付不能——自始主观不能拍卖第三人财产时之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兼论2004年台上字第二八七号判决借名登记契约之法律关系承揽瑕疵担保责任重要实务问题“最高法院”2001年度民事实体法判决回顾“最高法院”2002年度民法判决之研究“最高法院”2002年度契约法判决之研究台湾信托法最新判决发展第三人之故意不法行为与因果关系之中断——2001年台上字第七七二号代客泊车判决之研究“国家赔偿”请求权之消灭时效中国民法总则草案民事责任规定之研究中国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规定之研究——两岸民法之比较附录:两岸民法侵权责任损害赔偿条文对照表

章节摘录

惟应注意者,被上诉人提起本件诉讼,并非请求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系争标的物,而系主张该物业因上诉人于执行程序承受,致伊丧失其所有权并受有损害等情,遂依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请求上诉人赔偿损害。按拍卖之标的物非属债务人所有,而拍定人或承受之债权人系属恶意时,真正所有人固得不承认债务人之无权处分,而向该拍定人或债权人请求返还其物,但亦得承认该无权处分,而使恶意之拍定人或债权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而且,承认或不承认,真正所有人有选择权。但选择其一后,非另与拍定人或承受之债权人合意,不得变更其选择,以确保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之稳定性,并维护拍定人或债权人之正当利益。被上诉人提起本件诉讼,既系主张系争拍卖标的物业因上诉人于执行程序承受,致伊丧失所有权并受有损害等情,而依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请求上诉人赔偿损害,则应依其请求损害赔偿,而解释被上诉人业已承认债务人之无权处分,并因而使得上诉人取得该物之所有权。盖被上诉人主张其已丧失系争标的物之所有权,且系因上诉人于执行程序承受该物所致,而上诉人系属恶意,又经法院认定,则仅有在被上诉人系承认本件无权处分之情形,上诉人始有因承受而取得所有权可言(参见“民法”第一一八条第一项)。据上所述,系争标的物原为被上诉人所有,而非债务人所有,故法院予以拍卖,应认为系债务人之无权处分。又,法院之查封及拍卖,系基于上诉人职员错误之指封,故上诉人虽于执行程序承受该标的物,但因其职员指封有过失,故上诉人亦属恶意,不得主张善意取得。惟被上诉人既然主张其已因上诉人之承受而丧失所有权,并据以请求上诉人赔偿损害,则应认为被上诉人承认本件之无权处分,上诉人因而取得所有权,系争标的物已经归属于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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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第5册)》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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