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金眉  页数: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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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时代有一时代的问题,一时代亦有一时代的法律,但不同的时代自有相通的法律和法理。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既是对夏商以来历代法律的总结、继承和发展,又是后世法律的楷模。发展到宋代,婚婚家庭继承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完善,成为中国古代民事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其规范之详密,位居当时世界法制发展的前列。隋唐以后,随着中国文化的对外输出,中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也开始为近邻的东亚诸国和地区所效仿。东亚不同的民族和国家有关婚姻、家庭、亲属、继承的立法都曾经以唐律所体现的高度人文性和伦理性为立法价值追求,接受唐律以血缘伦理、礼教等差为法律关系调整准则的理念。而对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移植意义是深远的,它使得东亚诸国摆脱了婚姻家庭领域长期依靠习惯和习惯法调整的历史,在法律精神上开始摆脱原始宗教和习俗的影响而融入了儒家人文伦理的精神,推动了东亚社会的伦理化和人文礼仪化,也是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东亚民族共同的个性和气质。即便在西方文化渗透世界的今天,对婚姻、家庭价值的看重仍然是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内容概要

  作者在综合利用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运用法史与法理相结合、中外法律文化相比较的方法,详细阐述并分析了唐代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制度建构、历史演变、司法实践及其地位和意义,从中揭示了传统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民族特点、时代精神和价值追求。

作者简介

  金眉,四川眉山人,法学博士,编审,现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学术著作两部(合著),主持教育部和司法部课题两项,参加国家重大项目两项,研究方向为比较婚姻家庭法。

书籍目录

总序序/张晋藩绪论:礼制世界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精神——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意义追问第一章 古代中国人的婚姻家庭法律理念——由自然秩序到社会法律秩序的统一第一节 关于结婚成家的观念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律的思想基础第二章 婚姻的成立第一节 结婚的必备要件第二节 禁婚要件及法律责任第三节 婚约制度第三章 婚姻的法律效力第一节 法律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节 一夫一妻多妾制第四章 婚姻的终止第一节 离婚类型第二节 离婚的效力第五章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演变及成因第一节 增补禁外姻无服尊卑婚第二节 唐代婚姻法律与唐代社会第六章 唐代家庭法律制度第一节 唐代家庭的结构、意义和法律原则第二节 家长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 父母子女第七章 唐代亲属法律制度第一节 亲属语言与类别第二节 亲等制度第三节 拟制血亲第四节 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第八章 析产与继承的法律第一节 关于分家析产与继承、承继第二节 身份继承第三节 财产继承第四节 唐代妇女与财产第九章 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历史地位第一节 士族婚制的衰亡第二节 承前启后第三节 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世界意义附论:中西婚姻家庭继承法比较——以唐律为中心第一节 中西婚姻家庭法观念——以近代以前宗法伦理与宗教伦理的影响为线索第二节 中西亲属与亲等制度第三节 中西长子继承制度第四节 关于婚姻决定权的比较第五节 法律对婚姻主体身份的限制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章婚姻的成立  本章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言及结婚必须具备的要件似乎要冒借现代法学概念来观察古代法律的风险,因为结婚的必备要件往往不是由律直接规定,而是由礼教习俗规范。但鉴于唐律出礼入法的特点,笔者仍愿作这样的一种尝试,以期更加清晰地明了古今制度的不同。同样,与今天的法律不同,唐律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表现。形成唐律以刑事附带民事处罚来解决违律结婚的内在理念是国家视婚姻为“细故”,涉及婚姻家庭的行为基本上放任礼教习俗调整,而法律所干预的只是其中的违礼、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制裁。   有关结婚的禁规,基本源自身份等级的差异,包括血缘身份与社会身份的等差。其中,良人与贱民、官与民以及僧道与民,是因社会身份而不得结婚,而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姻亲不得为婚和违时嫁娶,则是基于血缘和姻亲身份的限制。围绕禁止婚姻成立的要件,唐律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依照律法不应通婚而故意违反的行为,称为“违律为婚”;一类是指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只是嫁娶时机不当而违法,这在唐律上称为“嫁娶违律”。唐律对这两类行为的态度基本一致,都是给予刑事处罚并强制离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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