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要义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叶晓川  页数:138  

内容概要

  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考生掌握相关知识,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我社在多年出版相关教辅的基础之上,联合各科目众多有经验的老师编写了本套司法考试要义,本册的理论法学法是其中一本。
  本册讲义分别针对理论法学相关知识予以讲述,紧扣司法考试大纲。对于有志于参加司法考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考生而言,本要义通俗易懂、紧扣大纲、重点突出,在潜移默化中可以充分调动考试的发散性思维能力,培养主动思考的能力。对知道考生备考司法考试具有更重要的辅助作用,是考试在复习过程中一本难得的好书。

书籍目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法 理 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四章 法与社会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二章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第三章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罗马法
 第二章 英美法系
 第三章 大陆法系 
宪 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保障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第三章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四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章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5.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人大主席团在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领导。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经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提议,常委会经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种调查委员会是非常设性组织。乡、民族乡、镇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组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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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要义(2011年版)》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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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我买了一套,准备司考
  •   内容详实,没有多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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