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费安玲 执行主编  页数: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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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05年金秋十月由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与意大利纪念马可·波罗诞辰750周年国家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亦具有令人瞩目的学术与立法意义。《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文选——从古代罗马法中华法系到现代法历史与现实的对话》收录了部分大会研讨会论文,透过本文集所收录的论文,读者依然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在本届国际研讨会这个理论争鸣与交流的高端平台上所展示出来的中外学者之深邃的思想、精彩的见解和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十分有益的建议。本书由费安玲担任执行主编。

作者简介

编者:(意大利)S.斯奇巴尼 朱勇 费安玲 合著者:江平 张晋藩

书籍目录

序言/江平
一、民法法典化研究
60年来中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王利明
关于我国民法典债的立法问题/柳经纬
请求权的地位与我国未来民法典请求权配置/辜明安
《巴西新民法典》和其罗马法基础/[巴西]弗兰西斯科·阿马拉尔
日本民法学家我妻荣对中华民国民法典的注解/[日]高见泽磨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以中国民法法典化为背景/张学哲
二、土地上的权利
论所有权的范围及其限制——从罗马法到近代民法典的历史流变与简评/[意]奥利维耶罗·迪利贝托
农地使用的法律制度:对罗马法相关历史及意大利立法的简单反思/[意]阿尔多·贝特鲁奇
罗马共和国时期土地法制概述/汪洋
中国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高富平
三、债法基本理论研究
契约本性与古代中国的契约自由、平等——中国古代契约语言与社会史的考察/霍存福
契约法的社会维度/白纶
履行抗辩权探微/崔建远
债:财产性和债权人利益/[意]马西莫·布鲁迪
债和义务:内容与保护/[意]恩利果·德尔·布拉多
论债的发生根据体系之起源——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与D44,7,1 pr的矛盾为切入点/娄爱华
与暴利行为(wucher)两千年的抗争/[德]汉斯彼德·博纳
四、侵权法研究
侵权法当今问题之思考——罗马法原始文献的重新研读/[意]桑德罗·斯奇巴尼
论中国法上的惩罚性赔偿——现状、问题与未来立法思考/苏号朋
罗马法上“损害”的概念及其变迁/黄文煌
罗马法中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之探源/杨垠红
故意在侵权法中的意义/赵廉慧
意大利法中的危险责任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兼评《侵权法草案>第二稿第九章/陈 汉
论意大利侵权法中危险活动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应用/李一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责任法改革简述/[意]克劳迪奥·斯阔尼亚米尼奥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汪渊智
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基础/朱虎
五、家庭法研究
家庭(Farnilia):解读笔记/[意]吉奥瓦尼·罗布拉诺
意大利家庭法概述/[意]凯撒·米拉贝利
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金眉
六、中国古代法研究
再论中国古代民法——从晚清修律者的固有民法观谈起/张晋藩
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原理及其哲学比较——以《唐律疏议>与《法学阶梯》为对象的探索/张中秋
试论中华法系的原典精神/王宏治
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刘家安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4.从强制取得到对债的依归。古代法上的责任最突出的特征是强制性。与现代法上的责任之强制性来自公权力机关不同,古代法上责任的强制性可以直接来自债权人,表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的强制取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司法的发达,这种来自债权人的直接强制,也逐渐受到限制。在现代社会,债权人不得直接对债务人的财产和人身采取强制取得,而只能请求法院依强制执行法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私法上强制性的消逝,致使责任发生了向债务的转化,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所能采取的行动不过是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根据债不履行的不同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继续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定金(违约金责任或定金责任),或者是要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其请求事项仍不出上述几项内容,与诉讼外的请求不同的仅仅是请求权行使的方式不同而已,其请求权的性质并无本质的区别。由此可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与古代法上的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债务却有着相同之处。这种情形,可称之为责任向债务的依归。因而,在今日之民法学,责任又被称为第二次义务。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也是如此。从古代法的同态复仇,到损害赔偿,责任形式发生了变化,责任的强制性也同样退出实体法进入强制执行法的领域。依据现代侵权法,受害人所能做的,也只是请求加害人赔偿其财产和精神损害,而不能对加害人采取任何人身或财产的强制性措施,侵权责任同样发生向债的转化。此为侵权行为之债。5.责任强制性的最后归属。在责任的演变过程中,其强制性并没有完全消失,其中的财产强制移转至强制执行法(强制执行法属于公法),少部分留在私法,构成私法中的自力救济制度。在现代法里,无论是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还是违约行为引起的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债权人如不能通过和解获得救济,那么就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并不能直接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强制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强制执行法的对象,须严格依据强制执行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法属于公法,而不属于私法。在私法领域,法律只允许债权人在自力救济中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极为有限的强制措施。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9条规定:“为了自助而扣押、损毁或者毁坏他人之物的人,或者为了自助而扣留有逃亡嫌疑的债务人,或者制止债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新港的人,如果未能及时获得官方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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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文选):从古代罗马法、中华法系到现代法:历史与现实的对话》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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