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之农村医疗卫生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中国政法  作者:丁朋  页数:153  

内容概要

由丁朋编著的《送法下乡之农村医疗卫生》作为“送法下乡”系列丛书之一,详细地分析介绍了与广大农民息息相关的48个典型的农村医疗卫生案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法律分析,向农民朋友宣传了相关的医疗卫生政策,对于农民朋友通过法律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极具价值。
《送法下乡之农村医疗卫生》在编排上极具特色:首先将每个案例用简单的问句进行精炼概括,作为索引。而在每个案例的介绍分析中,每一篇又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案例回放,通过案情的介绍,使读者对相关的案情背景有所了解,进而带着疑问展开下文的阅读;二是法律分析,此部分是每篇的重点所在,通过结合现有法律政策,笔者对每个案例进行了详略得当、通俗易懂的分析,并且在最后都提出对开篇案例的解决之策;三是法律链接,作者根据前述分析阐述,列出与其相关的法条,以方便读者检索。这种体例安排方式,不仅符合阅读的思维方式,而且也有利于理解记忆。
可以说,本文的案例非常典型,介绍详略得当,语言方面通俗易懂,所引用的法律均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与其送法下乡的目的极其契合。

书籍目录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是否必须要参加?
2.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可以回到家乡开村卫生所吗?
3.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可以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吗?
4.17周岁有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于某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注册吗?
5.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立即直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吗?
6.李某“失踪”后,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吗?
7.乡村医生超出自己的执业范围私自买卖药品营利,可以吗?
8.村民就医回家疗养后又意外发生损伤导致残疾属于医疗事故吗?
9.经鉴定,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就不承担责任?
10.医院可以通过一定的“公关工作”干预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工作吗?
11.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病历、化验单等记录和其他病历资料吗?
12.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内部可以自行处理而不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吗?
1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资料可以由医院自己单独封存和启封吗?
14.患者看病后死亡,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15.负责组织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主体分别是谁?
16.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人数可以是偶数吗?
17.患者隐瞒、否认自己的病因、病情导致不良后果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18.医疗事故的鉴定需要收取鉴定费用吗?谁来支付鉴定费用?
19.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期间,能否提起诉讼?
20.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吗?还是必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进行调解?
21.发生医疗纠纷,是否必需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才能提起民事诉讼?
22.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什么?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又是什么?
2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如何处理?
24.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对医疗机构和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进行处罚?
2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以医院内部管理的名义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吗?
26.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工作人员可以接受医疗机构的赠送吗?
2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患者纠集亲属数人围集医院扰乱医院医疗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28.医院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吗?
29.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30.什么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31.患者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再次鉴定的申请吗?
32.医疗事故中,如何认识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33.未经医师亲自诊断,医疗机构可以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吗?
34。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前,患者昏迷又无法联系到其亲属时,需要等待其家属到场同意后才能进行手术吗?
35.在我国,对患者实行安乐死合法吗?如果不合法,会构成犯罪吗?
36.什么是患者的健康权和身体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有何区别?
37.作为实习医生,可以旁观妇女人工流产手术前的检查吗?
38.在医疗结束后,医院利用患者病愈前后的照片做广告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肖像权吗?
39.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详细告知所采取的医疗措施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责任吗?
40.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应的基本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吗?
41.患者在医疗机构输血时,因血液提供机构提供的血液造成损害的,患者应当向血液提供机构还是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42.给患者造成损害后,医疗机构又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吗?
43.因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医疗机构就一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吗?
44.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公布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侵权责任吗?
45.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了完全不必要的检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46.患者被送到医院进行诊疗时发生漏诊,医院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47.在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患者是否不承担举证责任,完全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48.雇佣农民工为职工的用人单位需要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章节摘录

版权页:首先,任何一项国家政策都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的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绝对不允许强迫农民参加。这是国家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坚持的原则,既然是原则就该贯彻于该项工作的始终。所以,坚持农民自愿参加是国家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其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出发点或者说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农民因看大病支付不起费用而造成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也就是说,对于生了大病无法靠自己经济实力解决的农民,国家鼓励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避免此类农民因生大病而致贫或再次返贫。最后,国家的该项政策不是“一刀切”,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了农民自愿参加的规定,并且强调,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错误做法。具体到本案中,该县政府硬性规定县下所有乡村的村民必须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违反国家政策的。国家政策严格指明不得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而该县竟然规定所有的农民都要参加,完全不顾具体的情况,属于盲目领会国家政策精神的做法。另外,有的村子中村民委员会的一些做法也是错误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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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之农村医疗卫生》是新世纪农村普法读本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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