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理论与法律论证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雷磊  页数:301  字数: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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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学方法论丛书:规范理论与法律论证》共分为八个大标题,主要针对法律的规范等内容全方位渗透,规范理论与法律论证之间的关系、矛盾。法学方法论的问题研究,法律的界限,宪法的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研究,诉讼论证等相关内容。

作者简介

  雷磊(1982~),畲族,浙江富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学士(2004)、法理学专业硕士(2007)、法理学专业博士(2010),2008~2009年获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员会“联合培养博士”项目(德国基尔大学)。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迄今为止于《法学研究》、《台大法学论丛》、《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法学家》等刊物发表论文十数篇,并出版译著三部((德)赫尔曼?康特洛维茨:《为法学而奋斗法的定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理性商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合译);(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书籍目录

丛书总序
自序
法律规范的同位阶冲突及解决——以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为出发点
形式原则与规则的推定排他性
再论法律解释的目标——德国学说中主/客观说之争的剖析与整合
法律论证何以可能?
法律论证的功能、进路与立场——以《法律论证原理》一书为视角
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规范性论证视角下的结构分析
文化与法律论证
判例的结构与类比论证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其中圆括号内代表规则R原本的实质权衡结构,方括号内代表R的形式原则R.pf的分量,括号外则代表原则P的分量。只有当Gp,r>1时,才发生P优于R适用的效果。 (2)形式原则问题。但是形式原则的介入也产生了许多难题。此间存在二个关键性问题:其一,形式原则R.pf的内容是什么?其二,不同性质的原则间能否进行如同实质原则间的权衡? 对于第一个问题,阿列克西的交代并不明确,只是列举了“由合法权威制定的规则必须遵守”与“无特别理由不得偏离历来的实务见解”这两条。哈格也只是点明R.pf代表了法律的安定性价值这一点。如果不能明确R.pf的内容,对于原则P优先地位的认定就容易滑入恣意的领域,因为论证在特定情形中原则P优先于以上两个形式原则并不困难。这要求必须进一步明确形式原则R.pf的内容。对于这一问题,大陆学者陈景辉认为,形式原则R.pf就是“法律之体系性要求”的展现。所谓法律之体系性要求,即认为任何单个的法律规范都具有体系性的特点。只有借助体系性特征,才能完全明了个别法律规范的要求。如果依据原则P禁止规则R的适用并未违反体系性特点,那么适用P就具有正当性。这并不意味着R必然违反了体系性要求。因为R可能符合特定法域的体系性要求,但是在特定情形中,限制R的原则P却可能符合整个法域的体系性要求。例如,“闯红灯罚款200元”的规则符合交通法规的体系性要求。然而,在“为抢救他人生命闯红灯”的情形中,即使某人闯红灯也不会引发制裁,因为“保障生命安全”的原则符合整个法域的体系性要求。这表明,法律的体系性要求是分层的。因此,①在多数情形中,特定法域的体系性要求与整个法律的体系性要求是一致的;②但是在特定情形中,可能存在体系性要求上的错位,即对于特定法律体系性要求的符合表现为对于整个法域的体系性要求的违反。显然,只有在后一种情形中,适用原则P但抑止规则R的做法是符合法律的体系性要求的。换言之,对特定法域体系性的违反,应当以获得对整个法域之体系性要求的符合为条件。 但是这种将P与R置于不同的体系之中,依据体系本身的等级(被认为是R.pf)来解决二个原则间冲突的做法并不符合原则权衡思维的本意。因为假如我们将所谓“整个法域之体系性要求”最终落实为宪法层面的要求的话,这种观点无非是说明了,可以径直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准则,即上位原则(“保障生命安全”这一法原则)优于下位规则(交通法规则)的准则来解决原则与规则问的冲突。确然如此,便无需运用重力公式了:不仅P与R.pf之间的权衡变得多余,而且P与R.p间的权衡也递延地变得多余。“体系性要求”的实质还是一种谱系式的解决办法,即异位阶规则冲突的解决办法,与原则及同位阶冲突依据个案情形进行衡量的属性殊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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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丛书:规范理论与法律论证》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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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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