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条约汇编(第5卷)

出版时间:1994-8  出版社: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正良,朱建新 编  页数:562  

内容概要

  《国际海事条约汇编(第5卷)(汉英对照)》收集了有关国有船舶豁免、偷渡、船舶登记、班轮公会、国际海事组织、制止海上非法行为、内陆国船旗、过境、可航水道、海港及海洋法的公约、议定书等共18个国际条约。

书籍目录

1. 1926年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2. 1957年国际偷渡公约3.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4. 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5. 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6. 1948年国际海事组织公约7. 1981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章程8.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9. 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10. 1984年保护海底电缆公约11. 1921年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宣言12. 1921年过境自由公约与规约13. 1921年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与规约14. 1921年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附加议定书15. 1923年国际海港制度公约与规约16. 1958年日内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17. 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18.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章节摘录

  4.登记国须掌握与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关的、为充分识别身份和确定责任所需的全部  有关资料。  第6条识别身份和确定责任  1.登记国应在其船舶登记簿中记入,特别是,有关船舶及其所有人的资料。如经营人不是所有人,则应按照船舶登记国的法律和规章将有关经营人的资料列入船舶登记簿或经营人官方记录,存放在登记官员处,或使之易于供登记官员查阅。登记国须颁发证书,作为船舶  登记的证明。  2.登记国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对该船舶的管理和经营承担责任的其他任何人的身份容易为具有合法权益获取此类资料的人所识别。  3.船舶登记簿应按照船旗国的法律和规章,供具有合法权益获取其中所载资料的人查阅。  4.一国须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携带包括有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对船舶经营承担责任的人的身份资料的证件,并向港口国当局提供此类资料。  5.所有船舶,不论其船名是否有更改,均应记录航海日志,并在最后记载之日后保留一段适当时间,且应按照船旗国的法律和规章供具有合法权益获取此类资料的人查阅和抄录。如船舶被出售且更换登记国,在出售前这段时间的航海日志应予保留,并应按照原船旗国的法律和规章供具有合法权益获取此类资料的人查阅和抄录。  6.一国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其船舶登记簿上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身份能充分识别,以便使其承担全部责任。  7.一国应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所有人与其政府当局的直接联系不受限制。第7条本国国民参与船舶所有权和/或船舶的人员配备  关于第8条第1和2款以及第9条第1至第3款分别载明的船舶的所有权以及船舶的人员配备的规定,在不妨害本公约任何其他规定适用的情况下,登记国必须遵守第8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或遵守第9条第1至3款的规定,并可同时遵守这两种规定。第8条船舶所有权  1.除须遵守第7条规定外,船旗国须在其法律和规章中,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所有权作出规定。  2.除须遵守第7条规定外,船旗国的这种法律和规章须就该国或其国民参与作为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所有人,或此种船舶的所有权,以及此种参与的程度作出适当的规定。这些法律和规章应充分使船旗国能够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管辖和控制。  第9条船舶人员配备  1.除须遵守第7条规定外,登记国在实施本公约时,应遵守下列原则:悬挂登记国国旗  的船舶所配备的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中,其本国国民,或在其境内设有住所,或合法永久居  住该国的人应占有令人满意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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