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罗红云  页数:339  字数:3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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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在广泛收集并消化国内外对新中国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利用大量的历史资料和统计数据,描述了新中国六十年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农地制度及其制度特征、制度效果和制度运行成本。并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政党理论、官僚理论和利益集团理论,分析并解释了推动不同历史时期农地制度产生和变迁的主要因素。最后总结出推动新中国六十年农地制度产生和变迁的主要影响因素和新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农民对现行农地制度的态度和对今后农地制度改革意愿的分析,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本研究从实证和规范两个角度对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路径进行了探讨。

作者简介

  罗红云,女,1973年生,经济学博士,现为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财政学教学和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和土地制度。先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调研世界》等杂志独立发表十余篇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本书所持的基本假设和方法论
第三节 本书的研究思路、结构和概念解释
第二章 文献综述
第一节 国外文献综述
第二节 国内文献综述
第三节 简要评价
第三章 基础理论
第一节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公共选择理论中政治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理论
第四章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地制度
第一节 传统中国社会的土地制度演变史
第二节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制度
第三节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地制度及其制度特征
第四节 土地改革的制度效果及评价
第五节 土地改革顺利完成的原因分析
第五章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地制度
第一节 农业合作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二节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地制度变迁及其制度特征
第三节 农业合作化的制度效果及评价
第四节 农业合作化相对顺利实施的原因分析
第六章 人民公社时期的农地制度
第一节 人民公社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二节 人民公社时期的农地制度
第三节 人民公社时期的农地制度效果分析
第四节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制度变化的原因分析
第七章 近三十年的农地制度
第一节 第一阶段(1979~1993年)的农地制度及其制度特征
第二节 第二阶段(1993~2001年)的农地制度及其制度特征
第三节 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的农地制度及其制度特征
第四节 近三十年农地制度效果分析
第五节 近三十年农地制度变迁的特征和影响因素分析
第八章 中国农地制度改革路径探讨
第一节 新中国六十年农地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二节 农地制度与农民意愿调查分析
第三节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路径探讨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要求各地坚决退还自人民公社成立以来向社员个人平调的各种财产物资并给予补偿。  第三,要求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规定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队内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主要归生产队。公社的生产计划应建立在生产队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小队的包产计划的基础上。要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随意调用。生产小队之间组织的劳力协作,必须坚持自愿两利、等价交换原则。在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生产小队有充分的自主权安排生产经营并自主安排包产任务以外的绝大部分经营收入。在此基础上,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收益完全归社员个人支配等。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和中央财政开始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退还平调农民的物资并给予补偿。  5.《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业60条》  在《十二条》实践的基础上,1961年6月,中共中央开始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①(即《农业60条》),在坚持《十二条》的基本原则上对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进行细化。与《十二条》相比,《农业60条》的不同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人民公社的规模不再贪大,要求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组织生活、有利于团结的原则确定公社各级的规模。“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二是对于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和农村财产权利的归属做了划分,承认生产大队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这个联合经济组织当中的独立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生产大队统一管理各生产队的生产事业,又承认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的一定自主权。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要保障生产队一级对归生产队所有的资金、物资、农具、设备、林木、水面和牲畜的所有权。生产队在管理本队生产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在保证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自主安排本生产队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三是承认家庭副业和自留地的合法地位。“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并规定,自留地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将自留地的面积由原来规定占耕地面积的5%调整为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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