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诉讼化研究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邓思清 著  页数:254  

前言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内容概要

  本书以侦查程序诉讼化的内涵为线索,在考察侦查程序诉讼化历史演变,阐述侦查程序诉讼化理论基础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当今的司法现实,重点研究了我国公安机关侦查程序诉讼化、检察机关侦探程序诉讼化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本书对我国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邓思清,男,1966年4月生,河南罗山县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1992年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检察学。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代表性研究著作为《检察权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承担和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等多个研究项目。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侦查程序诉讼化概述  一、侦查程序诉讼化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一)侦查程序诉讼化的概念    (二)侦查程序诉讼化的特征    (三)侦查程序诉讼化的意义  二、侦查程序诉讼化的内涵    (一)所有的侦查活动都应当纳入侦查程序    (二)合理配置侦查程序中的各项权力    (三)侦查程序中建立“三方组合”的诉讼结构    (四)侦查程序的正当化    (五)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三、研究侦查程序诉讼化的意义    (一)研究侦查程序诉讼化有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侦查程序的有关理论    (二)研究侦查程序诉讼化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侦查程序立法    (三)研究侦查程序诉讼化有利于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第二章侦查程序诉讼化的历史演变  一、侦查程序诉讼化的起始    (一)英美法系国家侦查程序诉讼化的起始    (二)大陆法系国家侦查程序诉讼化的起始    (三)其他法系国家侦查程序诉讼化的起始  二、侦查程序诉讼化的发展演变    (一)英美法系国家侦查程序诉讼化的发展演变    (二)大陆法系国家侦查程序诉讼化的发展演变    (三)其他法系国家侦查程序诉讼化的发展演变 ……第三章 侦查程序诉讼化的理论基础第四章 我国公安机关侦查程序诉讼化及其完善第五章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程序诉讼化及其完善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即为了保证国家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其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侵犯,国家法律建立的一些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的制度。这是侦查程序诉讼化的权力制约内涵,也是侦查程序诉讼化的核心内容。经过历史的反复证明,权力制约理论被公认为是治理国家的一条规律,已被现代社会各国所遵守。根据权力制约理论,任何国家权力都存在“善”和“恶”的两重性,即国家权力正当行使则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即“善”性),否则国家权力就会侵犯公民权利,阻碍和破坏社会发展(即“恶”性),而要防止和遏制国家权力的“恶”性,就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而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则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权力制约权力,即以一种国家权力的“善”性来制约另一种国家权力的“恶”性;二是权利监督制约权力,即以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力量或公民个人的权利来监督制约国家权力。这就是权力制约理论的全部内容。①  权力制约作为一条政治规律,任何国家在管理社会过程中都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国家权力被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具体到刑事诉讼来说,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要保证其正确行使,防止被滥用,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就必须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为此就应当在侦查程序中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从历史上看,在封建社会,由于侦查程序的诉讼化程度较低,法官集侦查权、控诉权和审判权于一身,无法建立对法官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因而无法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和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现象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权力的不断细化,为国家建立有关权力制约制度创造了必要条件。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分为侦查权、控诉权、司法审查权等权力,这样为了保证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各国在侦查程序中都普遍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制度等,从而为有效监督制约侦查权提供了必要保证,也可以提高侦查程序的诉讼化程度。可见,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就成为侦查程序诉讼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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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8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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