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被胁迫行为研究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孙立红  页数:414  

前言

  “北大刑法博士文丛”即将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陆续出版。作为主编,我感到十分高兴。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每年毕业的博士生人数越来越多,博士论文作为获得博士学位的前提,成为一种学术成果的重要载体,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博士论文的水平,也成为衡量一个博士点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数。在这种情况下,从已经答辩通过的博士论文中,择其优者经过修订予以出版,也是对学术界的一种贡献。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点是我国培养刑法学专业博士生的一个重要基地,自1990年建点以来,已经培养了数十名博士生,并曾经系统地出版过博士论文集。这次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北大刑法博士文丛”是这一出版活动的延续。我在主编本文丛的时候,择优人选博士论文,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标准:  一是选题新。刑法学是一门发展较为成熟的部门法学科,到目前为止,博士论文已有数百篇,已经出现一些重复选题的现象。因此,在选题上如何出新,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入选本文丛的博士论文,我要求选题一定要新。这里的新,既指没有相同选题的博士论文,更指它能开启新的学术领域。陈旧的选题是很难在内容上出新的。因此,选题新就成为入选的一个基本前提。

内容概要

本书探讨了我国刑法上一种特殊的、富于争议的行为类型——被胁迫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要件等问题,并由此而引发对我国犯罪论体系重构的新思考。《刑法被胁迫行为研究》在比较英美法系刑法及大陆法系刑法被胁迫行为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我陶刑法中被胁迫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提出被胁迫行为法律性质的二元性,并就其与紧急避险行为的关系及法律要件上的差异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此外,针对不同性质的被胁迫行为,分别剖析了各自的成立要件和刑事责任。最后,以被胁迫行为的可免责性为基础,进一步阐述了免责性评价在整个犯罪评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作者简介

孙立红,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辽宁本溪人。1995年考入辽宁大学法学院,1999年获法学学士学士。1999年考取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2002年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考取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获学博士学位。现为华东师范大学法系教师,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犯罪学等方向的研究,曾在《法律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刑事法评论》等学术期刊发表文章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被胁迫事由的界定 一、背景:国内外被胁迫立法的不同状况  (一)国外被胁迫行为的立法特征  (二)我国被胁迫行为的立法特征  (三)对比与总结 二、被胁迫行为的界定及特征  (一)被胁迫行为的定义  (二)被胁迫行为的特征 三、被胁迫事由的分类  (一)按照前提划分:重度胁迫、中度胁迫、轻度胁迫  (二)按照行为特征划分:作为的被胁迫、  不作为的被胁迫  (三)按照保护的对象划分:保护与己相关利益的被胁迫、保护他人利益的被胁迫  (四)按照法律性质划分:阻却犯罪的被胁迫、影响量刑的被胁迫第二章 被胁迫阻却犯罪事由的法律性质 一、大陆法系国家被胁迫与紧急避险关系的争议  (一)大陆法系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争议  (二)大陆法系紧急避险与被胁迫关系的分析 二、英美法系国家被胁迫与紧急避险关系的争议  (一)传统区分被胁迫与紧急避险的理论  (二)作为正当化事由的被胁迫  (三)作为独立抗辩理由的被胁迫  (四)作为新的宽恕抗辩类型的被胁迫 三、国外被胁迫法律性质争议的总结  (一)国外被胁迫法律性质的理论前提  (二)被胁迫法律性质的比较分析 四、被胁迫法律性质的二元性分析  (一)被胁迫违法阻却事由原理分析  (二)被胁迫责任阻却事由原理分析  (三)总结第三章 被胁迫阻却犯罪事由的成立条件 一、阻却犯罪的被胁迫成立条件的一般结构分析  (一)大陆法系被胁迫事由成立要件与结构  (二)英美刑法胁迫抗辩事由成立要件与结构  (三)前苏联及俄罗斯被胁迫事由成立要件与结构  (四)我国胁迫避险成立要件与结构现状  (五)我国胁迫避险成立要件与结构的分析 二、胁迫避险的前提条件  (一)胁迫的来源  (二)胁迫的程度  (三)胁迫的紧迫性  (四)胁迫的现实性  (五)胁迫的对象 三、胁迫避险的行为要件  ……第四章 被胁迫影响量刑事由的性质及界定第五章 被胁迫之免责评价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影响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新刑法典的出发点是受心理强制而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按照紧急避险规则来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即使在身体受到强制时,一个人的行为也可能是一种紧急避险方案,这方面它与心理强制没有任何区别。”①而俄罗斯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紧急避险则严格按照优越利益的原则给予评价和衡量,认为“如果造成的损害显然与构成威胁的危险以及排除危险时的情况不相当,当对上述利益造成的损害等于或者大于所防止的损害时,则认为是超过紧急避险的限度。只有在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应对超过紧急避险限度承担刑事责任。”②  (2)统一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被胁迫与紧急避险类型。虽然持紧急避险为责任阻却事由的观点,现今并非是大多数人的主张,但是,凡持责任阻却事由说的避险性质理论者,基本上都认为,被胁迫在法律性质上应该属于避险的一种,即都是以合法行为的期待不可能性作为其成立基础的避险行为,如日本学者泷川幸辰认为,“危难,即意味着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威胁的状态,不管是由人的行为产生的,还是由动物或自然力的作用造成的,这一点和正当防卫中只限定是由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有所不同。”⑧从这个意义上看,被胁迫与紧急避险一样,都属于违法行为,仅仅只能排除行为人的主观罪责。

编辑推荐

  《刑法被胁迫行为研究》是北大刑法博士文丛(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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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因为写毕业论文所以需要这本书,为了深刻了解还是很认真的研读了的,对于被迫行为这个问题分析的很是透彻详细,作为一篇博士论文算是写的相当有水平的,对于想要好好了解胁迫这个刑法问题的同学而言,这实在算得一本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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