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比较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徐美君  页数: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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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以英国、美国和德国的司法制度作为主要考察对象,从普通法院、宪法法院、法律共同体成员、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模式和强制执行制度等十个方面,对英国、美国和德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比较,同时穿插了作者对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相关内容的分析和思考。

作者简介

徐美君,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开设《刑事诉讼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比较司法制度》、《刑事法律诊所》课程。迄今,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出版专著三部,译著两部;独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司法部、上海市“浦江人才”)科研项目,以及美国福特基金会、英国救助儿童会等资助的多项科研项目。2006年至2007年,德国慕尼黑大学洪堡学者;2010年-2011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访问学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普通法院的比较  第一节  英国的法院体系    一、基层法院    二、高级法院    三、英国最高法院  第二节  美国的法院体系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第三节  德国的普通法院体系    一、普通法院体系    二、德国法院制度改革的争论第二章  宪法法院比较  第一节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    二、违宪审查制的基本特征    三、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基础  第二节  宪法法院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一、宪法法院成立的背景    二、宪法法院的职权与人员组成  第三节  德国宪法法院    一、宪法法院的组成    二、宪法法院的权限    三、美国与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第三章  法官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  英国法官制度    一、英国法官遴选    二、英国法官种类  第二节  美国法官制度    一、美国法官遴选    二、英美法官制度的比较  第三节  德国法官制度    一、德国州法院法官的选任程序    二、联邦法院法官的选任程序    三、德国法官制度的特点与原因分析第四章  检察官制度比较  第一节  英国检察官制度    一、皇家检察署设立背景    二、皇家检察官的角色与地位    三、检警关系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    一、检察官角色的基本定位    二、美国检察官职能的主要特点    三、独立检察官制度  第三节  德国检察官制度    一、检察官的定位与管理    二、检察官的职能    三、检警关系第五章  律师制度比较  第一节  英国律师制度    一、二元制律师的分立    二、律师的执业规范    三、二元制律师制度的论争与改革  第二节  美国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职责和地位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    三、律师的执业规范  第三节  德国律师制度    一、律师资格的获得及执业方式    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  陪审团制度比较  第一节  英国陪审团制度    一、陪审团的历史发展    二、陪审团的运作    三、对陪审团制度的评价  第二节  美国陪审团制度    一、陪审团的性质    二、陪审团的组成和挑选    三、陪审团裁决    四、陪审团制度面临的挑战  第三节  德国的参审制度    一、历史起源    二、参审制的运作  第四节  韩国的陪审制度    一、韩国陪审制度的起源    二、韩国陪审制度的内容    三、韩国陪审制度的运行状况    四、韩国陪审制度的争论及展望第七章  证据制度比较  第一节  两大法系证据制度的一般比较  第二节  证明标准的比较    一、刑事证明标准    二、民事证明标准  第三节  证据的可采性比较    一、两大法系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评析    二、传闻证据规则    三、非法证据规则第八章  刑事诉讼模式比较  第一节  对抗式诉讼模式    一、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主要表现    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人文基础  第二节  审问式诉讼模式    一、审问式诉讼模式的-主要表现    二、审问式诉讼模式的人文基础  第三节  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质疑“混合式诉讼模式”一说    二、刑事诉讼美国化的担忧与拒绝    三、坚持大陆法传统,立足审问式诉讼的改革第九章  刑事诉讼协商机制比较  第一节  美国的辩诉交易    一、美国辩诉交易的运行形态    二、美国国内对辩诉交易的争论  第二节  德国的辩诉交易    一、德国辩诉交易的普通样式    二、德国辩诉交易的成因分析    三、德国有关辩诉交易的司法判决    四、德国国内对辩诉交易的批判及相关改革意见    五、德国辩诉交易实践的启示  第三节  中国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证分析    一、“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具体适用情况    二、诉讼各方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认知与看法    三、“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评价与建议第十章  强制执行制度比较  第一节  英国强制执行制度    一、英国的令状制度    二、英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二节  美国强制执行制度    一、美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理念    二、美国强制执行主体    三、美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德国强制执行制度    一、德国执行主体    二、具有特色的执行制度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审团审理时:(1)以书面形式表明放弃陪审团审判;(2)获得政府同意;(3)获得法院批准时,才能放弃陪审团审理,而由法官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指控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虽然某些州规定被告可享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但宪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宪法也没有规定在刑事案件的量刑阶段,被告人有获得陪审团量刑的权利。不过。有些州规定被告人享有这项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民事诉讼当事人都有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宪法第7修正案规定: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若涉诉金额超过20美元,民事诉讼当事人便有权获得陪审团审理。但实际上进入开庭审判的案件几乎都在20美元以上。经过美国最高法院对“普通法方面的诉讼‘保留’陪审团审判”的词义解释,发展出两种检验标准。第一种,考察是否在英国或在1791年的美国原告在该类案件中被授权陪审团审判,因为1791年是修正案生效的时间,这被称为历史性检验。第二种,用救济的类型来检验案件是否是一个“普通法方面的诉讼”。如果所寻求的主要救济是金钱损害赔偿这种传统的普通法救济方法,而非属于衡平法领域的强制令救济,则大法官将授予陪审团审判权,即使在这方面的历史性证据非常模糊。几经陪审团审理的事实,除非依照普通法的规定,否则不得在合众国的任何法院再行审理。

后记

从2007年始,我有机会给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同学开设比较司法制度课程。之前这门课是由我们的老院长李昌道教授传授,据说李老师引经据典,融会贯通,很受学生欢迎。由于李老师退休,这门课就没有固定的老师来上。我当时正在德国,一天,收到王志强教授的电子邮件,他说我应当是目前最适合上这门课的人选,希望我能接下这门课。我当时欣然接受。可当我回国上这门课时,我觉得这对我还是具有蛮大的挑战。首先,自然是才学疏浅。其次,由于比较司法制度不像诸如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完整的结构,可以按照成文法或既有的学科理论进行系统的施教和学习,而目前有关比较司法制度的著作内容也是诸彩纷呈,并不统一。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我逐渐将内容主要锁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诉讼制度两大方面。一是我认为法律职业者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缩影,通过一个国家法律职业者的遴选、构成以及定位等,可以打开了解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大门;二是我的专业是刑事诉讼法学,对相关诉讼制度比较熟悉,而且诉讼制度涉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这应当是司法制度的永恒话题。后来,根据同学们的建议,我又增加了执行制度比较这块内容。而就考察的对象,我主要针对英国、美国和德国。首先,这三个国家代表了两大法系,是两大法系的典型国家;另外,对我本人而言,这三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相对来讲比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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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比较:以英、美、德三国为主要考察对象》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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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希望作者认真负责。 本书错字层出不穷;重点不尽突出,逻辑稍显混乱。 尽管它可能是市面上唯一一本我能找到的能满足我需要的书,也不能掩盖我对它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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