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刑论研究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晓山  页数:247  

前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刑事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以刑事法治为研究内容的刑法科学也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研究领域日益扩展,研究层次不断提高,呈现出空前繁荣兴旺的景象。这一大好局面的取得,离不开几代刑法学人的奋斗,其中也包括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们的努力。他们风华正茂、思想活跃、勤于探索、刻苦钻研,所撰写的博士论文一般说来选题合理、资料翔实、思路开阔、论证充分、精品迭出,为刑法理论的完善与发展作出了贡献。  武汉大学刑法学科从1987年开始招收博士生。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为社会输送了一批又一批高质量的人才,同时也使博士点本身得以不断发展与壮大。武汉大学刑法学的博士生们关注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重视学位论文的撰写,他们的论文大多具有真知灼见,理论水平较高。一部分论文出版之后,在社会上得到好评。进入新的世纪,由于博士生招生规模的扩大,每年毕业的博士生数量大增,优秀博士论文的数量也相应增多,以往每年出版两本毕业论文的规模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如果优秀的博士论文因各种原因不能付梓,研究成果无法与读者见面,既不利于理论成果的社会共享,也不利于年轻学者的脱颖而出。

内容概要

目的刑论是指以刑罚目的正当性为刑罚这种“恶”寻求合理存在根据的一种理论体系。功利主义、意志自由论以及意志决定论可以为目的刑论这种刑罚正当化根据的学说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目的刑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般预防论与特殊预防论两个方面。作为目的刑论构成要素的一般预防论、特殊预防论。应当与与报应刑论相融合,共同为刑罚提供正当化的根据。目的刑论在运用时可以同刑法机能、犯罪本质特征、犯罪论相关问题以及刑事政策相互融会贯通。

作者简介

刘晓山,男,天津市人,1970年4月生,法学博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一级检察官,兼任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1991年大学毕业后,在检察机关从事过公诉、侦查、调研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1999年获武汉市检察机关首届反贪业务大比武“第一名”;2005年被评为“武汉市优秀公诉人”;2006年主诉的相关案件被评为“湖北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庭”;2009年被评为“武汉市检察理论研究人才”。2010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2003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2006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脱产完成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学习。2009年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在《法学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相关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目的刑论概述  第一节  目的刑论的概念    一、目的刑论的定义    二、目的刑论的特点    三、目的刑论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第二节  目的刑论的渊源    一、目的刑论的源流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与目的刑论相关的学说  第三节  目的刑论的意义    一、引导刑事立法的理性化    二、引导刑罚裁量的理性化    三、引导刑罚执行的理性化第二章  目的刑论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目的刑论的理论证成  第二节  功利主义的基本内容及其指导下的刑罚思想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内容    二、功利主义思想指导下的刑罚价值观  第三节  目的刑论的其他论证路径    一、意志自由论    二、意志决定论第三章  目的刑论的内容概说及其评析  第一节  一般预防理论    一、一般预防理论内容的展开    二、一般预防理论的证明与实现    三、一般预防理论的局限  第二节  特殊预防理论    一、特殊预防理论的内容演进    二、特殊预防理论实现的路径探析    三、特殊预防理论的理论困窘  第三节  小结第四章  目的刑论的定位  第一节  相关学说述评    一、单一模式的刑罚根据论    二、混合模式的刑罚根据论  第二节  本书观点    一、基本思路    二、目的刑论的横向定位    三、目的刑论的纵向定位第五章  目的刑论的运用  第一节  目的刑论与刑法机能主义    一、刑法机能主义概说    二、积极的预防主义与目的刑论    三、刑法的保障机能与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目的刑论对犯罪成立的反作用    一、“应受刑罚惩罚性”定位之争    二、“应受刑罚惩罚性”与目的刑论的衔接关系    三、目的刑论对犯罪成立的决定意义  第三节  目的刑论在犯罪论若干问题中的运用    一、目的刑论在中止犯处罚根据中的运用    二、目的刑论对罪数分类理论的运用  第四节  目的刑论与当前刑事政策的融通    一、目的刑论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目的刑论的实现路径第六章  目的刑论在刑罚制度中的展开  第一节  目的刑论在刑罚结构体系中的展开    一、指导刑罚圈的范围调整    二、指导各具体刑种之间的协调  第二节  目的刑论在死刑中的展开    一、目的刑论视野中死刑的立法审视    二、目的刑论指导下的死刑司法限制    三、目的刑论指导下的死刑执行  第三节  目的刑论在自由刑中的展开    一、目的刑论指导下的自由刑设定    二、目的刑论指导下的自由刑裁量    三、目的刑论指导下的自由刑执行  第四节  目的刑论在财产刑中的展开    一、目的刑论指导下的财产刑设定    二、目的刑论指导下的财产刑裁量    三、目的刑论指导下的财产刑执行  第五节  目的刑论在资格刑中的展开    一、目的刑论指导下的资格刑设定    二、目的刑论指导下的资格刑裁量    三、目的刑论指导下的资格刑执行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罪犯又包括一般罪犯、加重罪犯、多次罪犯三种。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惯的人。职业犯是指符合惯犯条件的犯罪人又实施新的非过失犯罪,并且犯罪人已经习惯于,至少部分地以犯罪所得为生活来源。倾向犯是指因并行特别邪恶而具有特殊犯罪倾向的犯罪人,倾向犯具有根源于特有恶性之犯罪偏好。①意大利刑法根据不同犯罪人所进行的类型化的分类,有利于刑罚裁量阶段法官根据犯罪人个人具体情况对症下药,作出最有利于其矫正、改造的刑罚尺度和种类。相比较而言,我国刑法典在刑罚裁量、执行阶段对犯罪人的分类略显粗糙。例如,我国刑法关于罪犯只规定了一般罪犯与特殊罪犯的区分,这实际上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所作出的区分,即根据行为人是侵犯了一般法益还是特殊法益——国家安全来对罪犯作出划分。这种分类方式忽视了犯罪人自身的人身危险性。不同的一般罪犯之间主观危险性存在着巨大差异,因而这样粗略的犯罪人分类方式在刑法裁量阶段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在目的刑理论特殊预防论的指导下,理性选择刑罚裁量制度,可以进一步有效地促进对犯罪人的改造与预防。  (二)刑事裁判阶段特殊预防的实现  刑罚裁量个别化,是指审判机关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确定对罪犯适用的刑罚。详言之,即由法官在罪刑均衡基本范围之内,灵活地适用自由裁量权,依据犯罪人个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本着最有利于犯罪人教育改造重新回归社会的原则,作出刑罚处罚轻重以及是否适用刑罚替代措施的决定。  在刑罚裁量阶段,法官在根据罪刑关系确定基本刑罚框架之后,最重要的工作便是对具体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考察。

编辑推荐

  《目的刑论研究》共分6个章节,主要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实用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目的刑论概述、目的刑论的理论基础、目的刑论的内容概说及其评析、目的刑论的定位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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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正是写论文所需要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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