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共和国刑法典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立志 译  页数:194  译者:王立志  

内容概要

本书是笔者近期所致力的前南斯拉夫六国刑法典翻译系列的第三部。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本书的译者序和先前笔者所翻译的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及克罗地亚共和国刑法典的译者序无论是在篇章结构还是在创作风格上都迥然相异。在法学研究中,法典翻译完毕之后写上一个法典评述作为译者序,并寻找时日将其作为一篇译介式论文进行发表业已是法典翻译通常之习惯,流风所及,似乎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就笔者而言,也深受其影响。故此,在翻译本书之初也曾经试想沿用先前之模式,写出塞尔维亚共和国刑法典评述之类的长文,将其作为本书的译者序。但一方面塞尔维亚刑法典中诸如隐私犯罪、媒体替代责任、风化犯罪、杀人罪、危害计算机数据安全的犯罪、国际人道法规范等别有韵味的特色实在太多,如果不加选择予以全部评述无疑会喧宾夺主,将本部刑法典掩盖在评述的阴影之下。

作者简介

于立志,男,1973年12月生,河南禹州人。2003年硕士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曾主持和参加多项省部级项目。独立在《法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人民司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刑法论从》、《刑法评论》等期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个人专著《隐私权刑法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独自翻译《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塞尔维亚共和国刑事立法的适用
 第三章 犯罪
 第四章 刑罚
 第五章 告诫措施
 第六章 保安处分
 第七章 没收犯罪收益
 第八章 定罪的法律后果
 第九章 复权、定罪的法律后果的结束、犯罪人受刑记录的揭露
第十章 法定时效
第十一章 大赦和特赦
第十二章 释义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三章 侵害生命和身体的犯罪
第十四章 侵害人类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犯罪
 ……
第三编 附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节未完成之犯罪第三十条犯罪未遂(一)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犯罪,但却未能将该犯罪实施完毕的为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所犯之罪依照法律可能会被宣告为五年监禁或更为严厉的惩罚,则对其犯罪未遂行为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对于其他的犯罪未遂,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之情况下才能予以处罚。(二)对犯罪未遂,应当在按照犯罪既遂处罚,或者从宽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不能犯未遂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时,使用了不适当的犯罪工具,或者选择了不适当的犯罪对象,并因此而致使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的,可以免予处罚。第三十二条犯罪中止(一)行为人意图实施犯罪,但是出于自愿而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防止犯罪后果出现的,可以免予处罚。(二)如果行为人是因为外界环境对其实施犯罪行为产生阻碍或者实质性阻碍,或者行为人认为存在此种阻碍,并因此而未能完成犯罪的,则不能适用本条第一款之规定。(三)教唆犯、帮助犯,出于自愿阻止犯罪行为之实施的,同样可以免于处罚。(四)就本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况而言,如果行为人的某些行为业已独立成罪的,则对该行为应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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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共和国刑法典》是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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