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案例评析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俊 编  页数:248  字数:3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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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作为一部以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提升为核心宗旨的法律,《民商法系列丛书·以案说法:产品质量法案例评析》在立法之初,就坚持了从我国的客观实际出发并借鉴吸收国外有益经验的原则。在制度设计上,一方面强调通过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因而规定了较多的调整行政管理机关与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也注重通过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来规范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质量行为,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规定了比较细致、具体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规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
案例1 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方某等三人诉某医药零售连锁店、某药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 块煤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吗?
——刘某诉余某、煤炭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3 蔬菜适用产品质量法吗?
——吴某、谢某诉黄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4
生产者对他人假冒、伪造、拼装的产品及走私产品是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四川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德国某机动车厂股份公司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5 医院给患者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药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侯某诉某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案例6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产品质量监督
职权是如何划分的?
——某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案例7 存放在仓库中的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力进行查处吗?
——某科贸有限公司不服某工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案例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流通领域内的免检产品能够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吗?——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例9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应当被撤销吗?
——某锻轧厂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例10 严重质量问题与一般质量问题在处理上有何不同?
——毛某不服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案
案例11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郑某诉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纠纷案
案例12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商品的行为具有处罚权吗?——某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与刘某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案例13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产品质量监督职权的划分是相对的吗?
——某批发部与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案例14 在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什么?
——某乳业有限公司与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案例15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就产品质量标准作出约定,卖方应承担哪些产品质量义务?
——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16 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但是经营者对外宣传的产品标识不真实
……
第四章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之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之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
第六章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第七章 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否超越职权;(2)质量技术监督局从灵活执法角度出发未完整适用法律,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否超越职权 《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产品质量法》第70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据此,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机关有三类,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其他机关。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涉及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某一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不够的,必须充分发挥各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作用,使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为了明确各部门职责和行政处罚权限,《产品质量法》第70条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权限进行了划分,即除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外,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为了明确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70条的授权,国务院曾经发布国发(1998)5号文《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三定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进行了划分,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协助时,两部门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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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案例评析》是一部以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提升为核心宗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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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本人觉得还行吧 多看看 对业务有用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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