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担保法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徐海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2-11出版)  作者:徐海燕  

内容概要

《英美担保法(第2版)(英文版)》内容简介:与大陆法系类似,传统的英美担保制度也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属于人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guarantee)、补偿(indemnity)和连带债务(joint debt)等类型。属于物的担保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权利移转型担保,如按揭(mortgage),类似于大陆法系的让与担保;二是占有移转型担保,如质押(pledge)、留置(lien)三是既不发生权利转移,也不发生占有转移的担保,如财产负担(charge),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抵押。

书籍目录

第一章英国按揭制度 案例1 赎回权不可侵原则 Samuel v.Jarrah Timber and Wood Paving Corporation, Limited 案例2担保优势利用限制原则 Multiservice Bookbinding Ltd.and Others v.Marden 案例3按揭权人取得对按揭财产的占有 Quennell v.Maltby and Another 案例4赎回权 James Fairclough v.Swan Brewery Company,Limited 第二章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 第一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适用范围 案例5 寄售 In Re Fabers,Inc. 案例6租赁 In Re Architectural Millwork of Virginia,Inc. 案例7例外交易 Philko Aviation,Inc.v.Shacket 第二节担保权益的创设 案例8对担保物的划分 In Re Carcorp,Inc. 案例9对担保物的划分 In Re:Michael L.Supnik V.Key Bank of Central New York 案例10担保物的附系(1) In Re Tom Parker V.Elkins Welding&Construction,Inc., Lea County State Bank v.Oralia B.Franco 案例ll担保物的附系(2) In Re:Lawrence A.Diamant,V.Vartan Kasparian 第三节担保利益的公示 案例12提交存档——“次要错误”规则(1) In Re Martin Grinding&Machine Works.Inc. 案例13提交存档——“次要错误”规则(2) Millennium Financial Service.L.L.C.v.Norman Thole 案例14 占有(1) First American Bank&Trust Company of Athens. Georgia v.Ernest V.Harris.Trustee 案例15占有(2) In Re Borg—Warner Acceptance Corporation,V.Ray Twelves 案例16 自动公示——消费品上的买卖价金担保权益的自动公示(1) In Re:Bond’S Jewelers.INC.V.Todd W.Linklater 案例17 自动公示——消费品上的买卖价金担保权益的自动公示(2) General Electric Capital Commercial Automotive Finance Inc.v.Spartan Motors,Ltd. 第四节优先权 案例18买卖价款担保权益的优先权(1) Galleon Industries v.Lewyn Machinery Company Inc. 案例19买卖价款担保权益的优先权(2) Guaranty State Bank&Trust CO.and the North Central Regional Planning Commission V.Van Diest Supply Company 案例20通常商业过程中买方的优先权(1) International Harvester v.Don Glendenning 案例21通常商业过程中买方的优先权(2) American State Bank et al.AVCO Financial Services of the United States,INC.et al. ……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如果存在“其后取得财产”的条款,则买卖价金担保权益通常优先于非买卖价金担保权益。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312中的第4段的优先权判断规则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312中的第4段的优先权判断规则适用于除了存货以外的所有种类抵押物。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抵押物时,买卖价金权益已经公示或在收到抵押物后10天内买卖价金权益得以公示,则买卖价金担保权益将获得优先权。买卖价金担保权益得以公示意味着,取得买卖价金担保权益的一方,在债务人收到抵押物之前,已经提交存档了融资声明,或者已经在第9—304(4)或者第9—304(5)项下的文件名义之下,使附着于货物之上的担保权益得以公示。取得买卖价金担保权益的一方并不需要知道抵押物上是否还存在其他担保权益。即使其知道存在其他的担保权益,也不影响其基于该担保权益获得优先权。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312第3段所述的规则适用于存货之上的买卖价金担保权益,内容基本与第四段相同,但是取消了10天的特惠期间。而且取得买卖价金担保权益的一方需要向任何对该货物或存货提交存档过融资声明的一方发出通知。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债务人可能已经给予某一方在存货上享有担保权益,但是仍然可能去向担保权人申请贷款。要求作出通知的规定对潜在的贷款人提供了保护:因为一旦收到通知,潜在的贷款人不会发放贷款:而假如事前没有收到通知,则他所发放的任何贷款都将享有优先权。 (四)涉及原始抵押物上的买卖价金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取得买卖价金担保权益的一方有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人的优先权,但此项优先权的效力范围是否可以涵盖原始抵押物呢?如果该抵押物是非存货抵押物,且并不能预先知道该货物将被用于销售,则买卖价金担保权益的优先权效力将涵盖此项抵押物。这项原则也适用于寄售商品。 (五)关于融资声明的若干问题 1.对于某些特定抵押物,在该抵押物存在之前,就有可能提交存档融资声明。但在第9—203项下的抵押物,在该项抵押物实际存在以及债务人在其中拥有权益之前,是不能提交存档融资声明的。 2.提交存档原始抵押物的融资声明日期或者权益公示的日期,也是该抵押物替代物的融资声明的存档日期或者权益公示的日期。 3.若提交存档一项融资声明中包含有存货项目,则该存档对于归复账债同样产生效力,且账债的存档日期即为融资声明的存档日期。在存货中拥有一项优先权的担保权益一方或者拥有存货中惟一的担保权益的一方并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自动地获得针对账债的优先权。 (六)附着物上的买卖价金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1.除非另外有规定,如果债务人在附着物上拥有某项提交存档过的权益或是债务人占有该不动产,则相对于有权益冲突的财产负担享有人或该不动产的所有者,债务人基于在附着物上已获得公示的担保权益拥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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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担保法(第2版)(英文版)》作者在阅读了大量英文专著和论文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推敲、认真咀嚼,最终将精选的案例汇编成书。为方便广大读者理解英国按揭制度和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我们在每一章节之前都进行了简明扼要的介绍。希望这些案例和介绍对读者了解英美担保制度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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