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财经为新中国奠基立业

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小山  页数: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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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人民的革命,是在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革命,是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革命的中心任务和最高形式是武装斗争夺取政权,是战争决定问题。中国革命面临的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重压.根本无法以议会斗争和城市起义办法取得政权,只能采取工农联盟、农民起义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发展革命力量,以农村包围城市.最终夺取城市,取得战争的全面胜利,彻底推翻反动政府,建立起属于全中国各族人民的人民革命政权。  从历史实践的经验看,中国人民选择和走过的这条革命道路,不仅有突出的特色(武装斗争),而且有显著的优点,那就是在长期坚持根据地的革命斗争中,取得了丰富的领导、治国经验;建立了稳固的经济基础;锻炼出了一大批有治国本领的人才,为战争胜利后建立的新中国人民政权,准备了实实在在的物质基础和干部队伍。它使新中国人民政权在1949年10月1日建立之后,不到一年的时间,统一了财经,稳定了经济,赢得了全国人民的信任,巩固了人民政权;又用了两年多的时间,恢复了经济,顺利地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成就之大,速度之快,为世界之最。  有位党史专家和历史学家称赞说:新中国建立和三年恢复时期的成就之大,无论用什么样最美好的语言文字去评价,都不会过分。翻开这段历史文献来看,成就的确伟大。这位史学家的评价是正确的,值得中国人民骄傲,引以为荣。

内容概要

  《统一财经为新中国奠基立业:记全国解放前后两次重要的财经会议》同《总结财经工作,迎接全国胜利》一书是姊妹篇。这两《统一财经为新中国奠基立业:记全国解放前后两次重要的财经会议》记述了全国解放前后四年的四次重要财经会议(1947年华北财经会议,1948年华北金融贸易会议,1949年上海财经会议,1950年统一财经工作的全国财经会议)的史实;全面系统地叙述了统一全国财经工作的决策过程,措施内容,实施步骤以及实践情况和作用等,为研究新中国财经历史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统一财经为新中国奠基立业:记全国解放前后两次重要的财经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关于统一全国财经工作的历史综述;第二部分,重要法规和领导讲话选编;第三部分,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四部分,当时在中财委和财经部门工作的同志的访问、回忆文稿;第五部分,附录,1949—1950年的财经工作大事记及其他相关资料。

书籍目录

前言:统一财经,奠基立业编者第一部分:历史综述新中国成立初期统一全国财经管理的历史综述编写组1949年8月上海财经会议回眸1949年11月打击投机平抑物价的一段光辉史实1950年3月统一全国财经始末第二部分:重要法规和讲话选编关于建立中央财政经济机构大纲(草案) (1949年5月31日) 刘少奇关于成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报告(1949年6月4日) 陈云克服财政经济的严重困难(1949年8月8日) 陈 云目前财经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949年8月15日) 陈 云共同纲领经济政策部分(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对于物价问题与发行公债的报告(1949年12月2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陈 云当前国家财经计划问题(1949年12月22日) 周恩来统一财政经济工作(1950年3月3日) 陈 云为什么要统一财政经济工作(1950年3月1O日) 陈 云坚决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1950年4月3日) 李先念关于调整税收问题的报告(1950年6月15日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薄一波平抑物价,统一财经薄一波第三部分:档案资料选编中共中央关于平稳物价的几项建议(1949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对外贸易的决定(1949年2月16日)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1949年12月2日)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发布)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工商业税暂行条例(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货物税暂行条例(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决定的通令(1950年1月30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1月31日)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1950年3月3日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1950年3月10日政务院第二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的决定(1950年3月10日政务院第二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1950年3月10日)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1950年3月24日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一九五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1950年3月24日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1950年4月7日政务院第二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暂行办法(1951年7月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国营企业资金核定暂行办法(1951年7月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1951年)第四部分:访问、回忆文稿中财委开宗明义的第一会——上海财经会议 李 海陈云与中财委成立后召开的第一个全国性会议——上海财经会议 迟爱萍在国民党飞机空袭下召开的上海财经会议 刘 为上海财经会议的货币决策 王 兰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四次物价大波动和稳定物价的斗争 薛暮桥一统一调,天下大定杨波稳定物价,统一全国财政经济的成功决策 宋文庆统一财经的历史背景和主要措施 李成瑞 朱佳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统一财政金融 周太和新中国成立前后有关财经统一的几件事 吕克白实现全国财经统一的重大决策 吕克白统一全国财经工作项怀诚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 户 佳做财经工作的若干体会 张劲夫中财委的伟大功绩——纪念中财委成立54周年 李海 成丽英第五部分:附录全国财经大事记(1949—1950年)中财委《财经通报》全国财政经济记事(1949年10月—1950年9月)全国重要城市批发物价指数、主要商品批发物价定基分类指数表1950年全国大中城市主要商品批发物价定基分类指数表1949年7—8月上海财经会议议程安排上海财经会议出席人员名单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及所属单位成立以来各种专业会议一览表跋:编写出一本活生生的财经史书戎子和编后话

章节摘录

  关于建立中央财政经济机构大纲(草案)  (1949年5月31日)  刘少奇  (一)由于人民革命战争正在取得全国范围的胜利,为了尽可能迅速地和有计划地恢复与发展人民经济,借以供给目前人民革命战争的需要及改善人民生活之目的,应即建立有工作能力的中央的财政经济机构,并使各地方的财政经济机构和中央财政经济机构建立正确的关系。  (二)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之下,立即建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并陆续建立若干中央财政经济部门,作为目前中央的财政经济机构。这些机构,在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以前的几个月内,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命令建立之,并受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之委托,计划并领导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中央各财政经济部门在财政经济计划方面应服从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议,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加人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为委员。  (三)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命令定之,其决议,由过半数到会委员之多数通过成立之,但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停止或修改或废除其决议。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设主任一个,副主任一人至数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应陆续设立下列各工作机关,在委员会及主任与副主任领导之下,分别地进行工作:  (1)中央计划局,在可能范围内负责审查与拟定关于财政经济方面的计划。局内设统计处、供应处、国家资源调查登记处、地质勘察处等,并得按各财政经济部门逐步设立若干计划组。  (2)中央财经人事局,在可能范围内负责管理财经领导干部、技术专家及一般职员和工人的训练、登记与调动等事务。  (3)中央技术管理局,在可能范围内负责管理有关新的技术之发明、采用与推广等事务,并得按各项技术性质逐步建立若干技术组。  (4)私营企业中央事务局,在可能范围内负责管理对于私营企业之指导事务,并得按各项私营企业部门逐步设立若干事务处和设立华侨经济事务处。  (5)合作事业中央管理局,在可能范围内负责管理对于合作社之指导与协助事务,并得设立消费合作事务处、农业合作事务处、手工业合作事务处、水利合作事务处等。  (6)外资企业中央事务局,负责管理关于外资企业的事务。  (7)秘书处,负责管理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内部的事务。  (五)除开建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机关而外,应即陆续建立下列各中央财政经济部门,这些部门即以现在华北人民政府各财经部门为基础:  (1)中央财政处,负责管理有关税收、粮食、盐务、烟业、酒业、渔业及其他财政事务。  (2)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管理金融并进行其他银行业务。  (3)海关总署,负责管理全国海关并管理港口、码头及边境检查等事务。  (4)中央商业处,负责管理有关对内与对外贸易及实物配售等事务。  (5)中央铁道部,负责管理全国铁道之运输及铁道之修建事务。  (6)中央交通处,负责管理邮政、电讯、船运、航空、公路等事务。  (7)中央燃料处,负责管理有关煤炭、石油及电力等事务。  (8)中央金属处,负责管理有关钢铁及有色金属与机械制造等事务,并管理军事工业与造船工业。有关基本化学工业及建筑材料工业之事务,亦归金属处管理之。  (9)中央纺织处,负责管理有关棉、麻、毛、丝的纺织等事务。  (10)中央工业处,负责管理除纺织工业以外的有关其他各种轻工业之事务。  (11)中央农业处,负责管理有关农业、畜牧、垦务及农业试验场、国家农场等事务。  (12)中央林业处,负责管理有关森林之采伐与培植并管理有关造纸工业的事务。  (13)中央水利处,负责管理有关巨大水利工程的事务。  (六)前条各处之组织条例,另行拟定。  (七)除建立上述各中央财经机构外,在东北、西北、华中、华东等区域及在各省各大中城市,均应建立财政经济委员会,并在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之下设立若干财政经济部门。其组织条例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另行拟定。  (八)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划分,国家企业之由中央直接经营或划归地方经营或委托地方经营等事,均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之。  (九)重要国家企业或国家资源之出租给私人经营或开发,其年限相当长久者,其合同必须经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后,方为有效。  (十)地方财政经济机关在中央与上级财政经济机关的领导之下,执行以下各项任务:  (1)执行中央与上级机关指定的任务;  (2)管理当地财政工作和金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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