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管理法律实案50例

出版时间:2005-7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作者:白光  页数:317  字数:315000  

内容概要

本丛书目前包括:《版权纠纷管理法律实例50例》、《专利纠纷管理法律实案50例》、《证券交易管理法律实案50例》、《金融担保管理法律实案50例》等分册,其他种类相关案例正在编写中。    本丛书汇集的案例全部为真实案例,是从我国大量经济管理纠纷案件中精心挑选出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及新颖性的实例案件,但在编写过程中,对案件的真实名称、地点和时间做了必要的删改。案例的来源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经受理、审判并形成审判结果的典型案件。案例评析在注重经济管理与法律规则的运用和逻辑推理分析的同时,多层次、多角度地阐释了我国相关经济法律的理解与运用。    本丛书的主要意图在于以案例为契机,向广大公务员与经营管理者提纲挈领地介绍相关经济法律的运用,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读者能够触类旁通,可全面掌握相关经济法律在实际经济管理中如何适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书籍目录

一、专利申请确权案 案例1 荷兰艾里克·万·胡夫特“人体局部放射疗法及其所用的治疗车”专利申请确权案 案例2 甘肃政法学院胡恩厚“图书目录卡”专利申请确权案 案例3 丁大中“科学计划生育方法”专利申请确权案 案例4 刘明“闸门式液压泵”专利申请确权案 案例5 戴坚忍、艾光照“地球重力发电机”专利申请确权案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案例6 平谷县宫廷风味烤鸡厂诉唐国兴确认“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专利申请权利纠纷案 案例7 刘永民等诉辽宁省北票矿务局等确认“矿井轴流式风机”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案例8 陈芝芳诉704研究所确认“矿泉水的制造方法及其装置”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案例9 许德燎诉湖北省专利管理局关于“鞋用楞条”专利申请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案例10 刘万奇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全封闭式环式列车摩擦动力装置”专利申请行政纠纷案三、专利权归属案四、发明专利权无效案五、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六、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七、专利权与相关权利纠纷八、专利权实施许可证九、专利权转让纠纷案十、专利侵权纠纷案十一、专利侵权行政复审案附录

章节摘录

书摘11徐欣江、王成珊、重庆火花塞厂与上海卓凌公司等关于“内磁结构式    节能火花塞”专利权归属案案例概述    原告为徐欣江、王成珊、重庆火花塞厂,被告为上海卓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长征汽车配件商店。本案是未征得专利权共有人同意使用专利技术,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    ××年12月4日,以王晓东为申请人(设计人为王晓东、谢慧琴)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内磁结构式节能火花塞”专利,××年11月4日取得专利权。因涉及专利权属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该项专利权人为原告徐欣江、王成珊、重庆火花塞厂共有。××年6月13日,原告为此办理了专利权著录变更手续。××年3月,原告徐欣江发现被告上海卓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凌公司”)生产、被告上海长征汽车配件商店(以下简称“长征商店”)经销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乐凯特火花塞”产品。××年8月25日,原告徐欣江发函给重庆火花塞厂,希望重庆火花塞厂共同向被告提起诉讼。重庆火花塞厂未予答复。    ××年1月15日,原告徐欣江以被告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法院即通知王成珊、重庆火花塞厂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原告重庆火花塞厂经法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成珊虽到庭参加诉讼,但未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其实体权利要求。    另查明,××年5月2日,王成珊与上海虹盟科技服务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由上海虹盟科技服务公司为王成珊专利产品寻找合作企业,负责中试生产及正式投产工作。××年12月24日,上海虹盟科技服务公司与沪江渔具厂、青海省驻沪办事处经济技术经营服务部订立新建沪江汽配有限公司协议,由上海虹盟科技服务公司提供专利,由沪江汽配有限公司生产该专利产品。××年1月,沪江汽配有限公司与美国林克曼(LINKMAN)进出口公司合资成立上海通用汽车配件制造公司。××年4月9日,上海青草地实业公司与澳大利亚利事得实业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利事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年12月29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投资者由澳大利亚利事得实业有限公司改为香港卓凌融资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卓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同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卓凌公司。    被告卓凌公司成立后,开始委托南京火花塞研究所等单位加工生产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火花塞5万只(已提取了18811只),并通过被告长征商店进行销售(售价在6.83~8.00元间)。    被告卓凌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其生产的火花塞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一致。    原告徐欣江诉称:原告徐欣江与王成珊、重庆火花塞厂系“内磁结构式节能火花塞”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年3月,原告徐欣江发现被告长征商店销售的“乐凯特火花塞”与原告的专利相同,该产品系被告卓凌公司生产,被告卓凌公司还制作广告进行宣传,并在其公司简介中称,公司年产“乐凯特火花塞”能力为500万只。原告徐欣江认为,被告长征商店和卓凌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乐凯特火花塞”已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徐欣江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卓凌公司与长征商店均未递交书面答辩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长征商店在出售被告卓凌公司的侵权产品时不知道是侵犯原告专利的产品,在其收到诉状后未再销售,可不视为侵犯原告专利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卓凌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重庆火花塞厂和王成珊均未主张实体权利,故该两原告应得之赔偿额由原告徐欣江受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卓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停止对原告实用新型“内磁结构式节能火花塞”专利权的侵害,赔偿原告徐欣江经济损失人民币58433元,由原告徐欣江代为受领。    (2)被告上海卓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市《解放日报》或《文汇报》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道歉,其费用1000元由被告负担。    (3)被告上海长征汽车配件商店未出售的侵权产品交由原告徐欣江处理。    诉讼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上海卓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案例评析    (1)被告卓凌公司使用专利技术是否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本案系专利侵权之诉,因此,本案只考虑原告是不是专利权人,被告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专利技术。现原告指控被告侵权,原告之一的王成珊与上海虹盟科技服务公司签订协议,上海虹盟科技服务公司与沪江渔具厂、青海省驻沪办事处经济技术经营服务部订立新建沪江汽配有限公司,沪江汽配有限公司与美国林克曼(LINKMAN)进出口公司合资成立上海通用汽车配件制造公司,上海青草地实业公司与澳大利亚利事得实业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利事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利事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投资者由澳大利亚利事得实业有限公司改为香港卓凌融资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卓凌公司,这些过程并不能得出被告卓凌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已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    (2)关于专利共有权的行使。原告之一的重庆火花塞厂未参与诉讼,也未到庭,不视为其放弃了诉权和实体权利,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原告王成珊虽到庭,但未按期提出实体权利,也不视为其放弃了实体权利。根据这些情况,本案在处理原告徐欣江与被告之间侵权赔偿时,原告所应得的赔偿额则由原告徐欣江代为受领。    原告虽然在××年6月13日办理专利权著录变更手续,但引起此项著录变更的原因是当事人对专利权归属争议,法院确认该专利权应归原告共有,故在本案审理时,则推定从专利申请日起该专利权益就应由原告共同享有。这与专利权转让不同,专利权转让的权益分享应是,专利权转让前的权益归原专利权人,专利权转让后的专利权益归专利权受让人。    (3)关于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卓凌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专利技术,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长征商店在经销中不知道该产品系专利产品,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视为侵犯原告专利权,但其未出售的侵权产品交由原告徐欣江处理。这种认定和处理有法律上的突破。P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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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专利有什么用呢?现在人们不太会问这样的问题了,但是我们到底知道有多少呢?本书以案例为契机,向广大公务员与经营管理者介绍了专利相关法律的运用,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例举了50个经典的案例,让读者能够触类旁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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