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研究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郑鄂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1出版)  作者:郑鄂 著  页数: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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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商事审判研究(2007-2008年卷)》为彰显广东商事审判法官司法智慧的刊物,自2004年创刊以来已连续出版了三卷。《商事审判研究(2007-2008年卷)》为第四卷。《商事审判研究(2007-2008年卷)》在综合往年《商事审判研究》编撰导思想、编撰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实践性、应用性、指导性的原则,强调要紧密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充分发挥对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功能,努力达到逐步破解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的目的。《商事审判研究(2007-2008年卷)》体例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审判工作指导,刊登了省法院领导在指导民商事审判工作相关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第二部分为调研报告,除刊登了省法院对有关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外,还刊登了为下级法院普遍关注的我省法院案件撤改原因以及民商事审判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的调研报告。第三部分为民商事法律中有关部门法的专题文章,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债法以及程序法专题。最后一部分为裁判文书选登,裁判文书的案件均来自省法院2008年受理的争议较大并经省法院民二庭审判长会议讨论的案件,选登了制作规范、说理性较强的五份裁判文书。

书籍目录

卷首语(1)审判工作指导在全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1)明确任务真抓实干努力推进全省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在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毅峰(8)调研报告关于我省民商事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29)2008年初民二庭赴全省各地法院开展民商事审判调研指导活动的情况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44)省法院民二庭二审案件(2005-2006年)撤改原因分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55)关于公司强制清算问题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64)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综合情况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77)破产审判实务若干疑难问题及司法对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88)公司法专题公司管理层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金剑锋(95)公司股东会罢免董事问题探析苗欣(1l0)债权出资问题研究——对一则案例的评析李洪堂(121)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之司法裁判困境与出路陈颖(129)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田飞(141)股东知情权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探析张金浪(151)企业职工持股的困惑与路径——以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为线索陈东生(158)重思股东出资责任——以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为视角王海波罗越明卫东亮(170)论公司章程的边界——以司法实践中边界识别为视角马翠平(180)法律交融视角下的股权质押宁建文(189)保险法专题保险合同订立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严加武(203)浅议保险代位求偿权陈敏(213)论人身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视角胡夏(223)破产法专题新破产法的实施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与影响王建平(233)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终止清算的若干法律问题——华茂学校清算案实证分析李学辉(243)债务人破产与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李震东(250)债法专题关于债权转让的几个实务问题卢朝霞(256)浅议违约金的调整秦红梅(262)浅析债务承担郑捷夫(269)析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纪红玲(275)浅析代物清偿的性质及其成立要件潘晓璇(288)债权让与基本问题研究杨芳(293)程序法专题我国“案例公布制度”的实证考察及其启示丁海湖(305)债务加入及担保人追偿权的认定-达兴公司与汇通公司、信昌贸易行、刘怀忠、农行佛山分行等追偿权纠纷陈君惠(316)当事人在诉的合并中的诉权保护问题刘佐(326)票据抗辩审查陈好(330)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若干实务问题研究田剑(341)试论民事法官的释明权李疆(353)论诉讼时效抗辩梁展欣(364)浅议我国其他民事诉讼费用的负担白小玉(376)裁判文书选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号(381)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张槎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5号(390)何岗与珠海名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贺平、林培让股权转让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78号(403)广东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浚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浚泰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浚豪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浚港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414)惠州市景生堂投资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鹏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汇中实业有限公司、邓泽堂、惠州市中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8号(422)

章节摘录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之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以最大诚信为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而为投保人设定的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对这一义务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等问题尚存争议。对此,笔者尝试以保险人和投保人间利益平衡为视角,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问题作出探讨。一、如实告知义务概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保险合同法四大基本原则之一。①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也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则称为“信义诚实”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②由于保险经营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还必须具有超出一般的诚信度,即“最大诚信”,这体现在法律原则上即为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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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研究(2007-2008年卷)》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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