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及司法解释办案手册(上下)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刘家琛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6出版)  作者:刘家琛 编  页数:2100  

前言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于1979年7月1日,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它的修订施行对于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的刑法公布施行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0年4月2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内容概要

  《刑法及司法解释办案手册(上下册)》由司法界、学术界参与和熟悉刑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起草讨论的专家编写。根据新刑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和办案工作的最新要求,以刑法及其修正案、解释案、单行刑法为主干,结合“两高”配套司法解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对我国现行刑法制度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梳理和反映,为刑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最新的办案手册工具书。在相关法律规范的选取上,兼顾全面、系统、新颖和现行有效的原则,根据“两高”关于废止有关司法解释的决定,对全部刑事实体法律文件进行了筛选,删除了已被废止的刑事法律文件。遵循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逻辑要求,力求完整、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国现行刑法规范和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刑法及司法解释办案手册(上下册)》以作者队伍的权威性、法律依据的现行有效性、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等诸多特色,可作为广大司法人员和律师、公民、法人的基本法律工具书。

作者简介

刘家琛,男,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兼职教授。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出版《诉讼及其价值论》、《反腐廉政通鉴》、《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等数十种法学著作。

书籍目录

上编 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第一章 综合第二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三章 立法解释中编刑法总则第四章 刑法适用范围第五章 犯罪第一节 罪名规定第二节 单位犯罪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四节 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第六章 刑罚第七章 刑罚的具体适用第八章 其他规定下编 刑法分则第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三节 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第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十五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六章 贪污贿赂罪第十七章 渎职罪第十八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附编国际公约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多年的研究和修改,于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修正公布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七个刑法修正案、九个刑法解释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其公布的单行法律中也规定了许多特别刑法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许多司法解释。为了学习和掌握刑法及配套规定的内容,我们约请公、检、法、司各部门参加和熟悉刑法修订的专家和学者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务丛书》。本丛书的编著者主要来自以下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省公安厅、第二炮兵司令部、总参谋部、北京、河北、上海、河南、湖北、山东、吉林、黑龙江、四川等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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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及司法解释办案手册(上下册)》为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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