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页数:103  

内容概要

  在现代社会中,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节,仲裁和民事诉讼等饭食予以解决,其中民事诉讼制度是救济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是审判机关和一切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修正。本次修正《民事诉讼法》,主要针对实践中的“申诉难”、“执行难”问题,重点在于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在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方面常用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民事诉讼法》通过对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包括管辖、回避、诉讼参加人、民事证据、期间和送达、法院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等)和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面规定,为保护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及时地适用法律裁判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本书中标有囹的部分,系编者为了帮助读者理解民事诉讼法法律奈文所增加的条文说明。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实用附录:民事诉讼流程图 一审民事诉讼流程图 二审案件受理费速算表申请费速算表民事诉讼法条文新旧对照

章节摘录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自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参见《民诉意见》59)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住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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