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作权法经典案例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韩赤风 等著  页数:235  

前言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法学案例教学和案例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虽然国内出版了一些法学案例教材和案例研究的书籍,但还缺少对当代中外法院判决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著作。研究当代中外法院判决的价值在于:第一,能够使国内读者全面了解国内外审判的最新动态;第二,可以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司法实践的各自特点;第三,可以为我国司法部门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验提供实例;第四,能够为我国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第五,可以使法学专业的各类学生了解国内外法院经典判决的思路,从中受到启发。基于这样的认识,作者决定向国内读者奉献一套以研究国外法院判决为主、研究国内法院判决及行政机关决定为辅的“中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研究丛书”。本丛书有以下特点:(1)涉猎广泛。丛书案例不仅横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而且涉及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诸多领域。  (2)精心筛选。丛书的国外案例均直接源于国外法律门户网站、国外法院网站或近年国外最新判例文献,并经过精心筛选,具有典型意义。  (3)详细评析。丛书对近年来中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对国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的评析,注重联系我国实际,阐述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并提炼出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益的借鉴经验。

内容概要

本书精选中外著作权法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司法部门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验提供实例,为我国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使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国内外法院经典判决的思路,从中受到启发。    读者对象:法学院校师生,司法、立法部门相关人员。

作者简介

韩赤风,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2005年7月至9月年在德国马普知识产权及竞争法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为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2005年入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曾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国际技术转让法、欧盟经济法、德国工业产权法律保护与著作权法、德国民商法以及比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善意取得中外比较研究”,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划时代变革”,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2期;“论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载《中国版权》2007年第2期;“对DVD事件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知识产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Das Recht der Werbung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im Vergleich zum deutschen Recht,VVF,Muenchen 2001;Die gegenwaertige Regehmgder Werbung in der VR China,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ht Internationaler Teil 8/92001。

书籍目录

案例1 将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德国柏林夏洛藤堡初级法院2003年第236C105/03判决评析 【案例问题】未经权利人同意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作品再次在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依据2003年修订前和修订后的《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不构成侵权,权利人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报酬?如果构成侵权,侵权人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究竟应如何适用法律,德国柏林夏洛藤堡(Charlottenburg)初级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作出了详细阐述。案例2 扫描仪与承担支付报酬义务的复制设备——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2001年第335/98号判决评析 【案例问题】 按照修订前的《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第54a条第l款的规定,对于可复制作品的复制设备,作者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那么,扫描仪(Scanner)是否属于《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第54a条第1款意义上须承担支付报酬义务的复制设备?原告与被告的看法完全相反。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不仅支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而且作出了更加详细的阐述。案例3 来自公共资源的数据与数据库保护——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第十二民事审判庭2001年第120492/00号判决评析 【案例问题】《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不仅对数据库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给予保护,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对不构成数据库作品的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提供保护。如果仅将从公开资源中获取的地址等信息进行数据处理,行为人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或是其他法律保护?对此,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作出了明确的判决。案例4 计算机游戏软件的作品完整权保护——日本最高法院“心动回忆”游戏软件案判决评析 【案例问题】  对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言,新型利用方式有可能侵害其著作权,所以需要依据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救济;但是对于利用者而言,保护作品完整权又会阻碍对作品的利用。本案的核心争点是:如果不需修改游戏软件本身并仅使用“游戏参数存储卡”就可以改变游戏所设计的故事进程,那么,销售与使用这类“游戏参数存储卡”是否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仅是原被告双方观点对立,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也存在分歧,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案例5 无著作权的“新闻标题”保护——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读卖在线新闻标题案”判决评析……

章节摘录

  由如下:  (1)原告不能依据《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以下简称《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1句向被告提出支付1687.26欧元的请求权。  按照《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如果被告过错地侵害了原告采访录的著作权(被告对此尚有争议),那么,被告则应对原告给予损害赔偿。但本案却不是这种情况。虽然原告对这个有争议的采访录是否还享有使用权以及在哪些范围享有使用权尚需要进一步确定,但无论如何在被告的行为中不存在对从原告著作权中可能产生的使用权的损害。  采访录本身的下载并没有侵犯著作权,因为采访录是由《汇报》根据同原告签订的合同提供给网络访问者(也包括被告在内)在线随意下载的。因此,与下载必然联系的复制也就不违法,即不存在对《德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的“复制权”的侵犯。同样,被告将完整的采访录放到其网页论坛上,使采访录在网上传播,也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确切地说,被告的行为是由修订前的《德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即“法定许可”)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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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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