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域名判例(第18辑)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知识产权  作者:程永顺 编  页数: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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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是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于2005年12月成立的一家民办知识产权研究机构。自成立以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本着“务实、独立、共享”的宗旨,重点关注实务研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立足于研究成果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者,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力求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其所从事的业务包括: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热点、难点问题实务研究;接受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委托,进行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及相关专项课题研究;进行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分析、论证、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书;接受委托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顾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论坛、讲座、研讨及培训活动;为解决纠纷进行策略分析,出谋划策,指导诉讼;应当事人的请求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组织编写出版知识产权实务刊物、书籍。故此,出版《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丛书,一直是务实中心近年来的核心业务项目。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法律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发展,近年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日渐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判、严肃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公众利益,大量判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国没有判例法传统,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如何解释与适用各种法律原则,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自2000年起,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阳光工程”的要求,纷纷将各种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但其公布的数量和内容都是有限的)。但业界同行普遍认为,各地法院所公布的裁判文书均未经加工、编排,不便于业界对其研究、利用。

内容概要

本丛书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1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案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本书是商标与域名判例卷。读者对象:法官、律师、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书籍目录

计算机网络域名与侵犯商标权   案例1:宝洁公司与晨铉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2:杜邦公司与国网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3:雅致公司与园艺公司、杨巨顺通用网址纠纷及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4:施耐德中国公司、天梅公司、施耐德公司与上海梅兰日兰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5:雅洁公司与雅饰达公司、三七二一公司、李满铨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6:七匹狼股份公司、七匹狼集团公司与赖友梅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及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7:丹佛斯公司与淄博丹佛斯公司、草桥欣园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8:林明恺与上海易简极家饰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9:科勒公司与深圳市科芙勒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0:保时捷公司与泰赫雅特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11:雅安茶厂与弘扬能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12:鲁沃夫公司与鹊翔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计算机网络域名与不正当竞争   案例13:英特艾基公司与国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案例14:宝洁公司与国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案例1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北京三笑书店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案例16:奥美尼公司与大唯公司、万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案例17:青岛捷能公司与山东青能公司、上海世纪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8:西尔维奥。塔尔基尼与富客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9:麦迪格公司与上上医中心、亿通远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章节摘录

(3)园艺公司自1997年7月注册并使用“石头记”商标,通过广告宣传,在中国珠宝首饰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雅致公司于2001年12月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表明此前曾在自己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过“石头记”商标,也未表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它方面与“石头记”有关,因此该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对“石头记”的在先权利或注册通用网址的正当理由。雅致公司抗辩该公司系南京石头记厂进行广告宣传(包括网络宣传)的代理人,故南京石头记厂的企业名称权是其申请通用网址的合法依据。二审法院认为,当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果双方均系合法行使,对方有容忍义务,但是该案中雅致公司的抗辩并不能成立,理由在于:首先,南京石头记厂使用企业简称不符合规定。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可见,法律对于企业名称及简称的登记、使用有严格要求。南京石头记厂未就企业简称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其擅自使用企业简称的做法不受法律保护。其次,目前,人民法院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纠纷可以参照《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即: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该案中园艺公司注册商标“石头记”在先,南京石头记厂登记企业名称在后,当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按照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应当保护“石头记”注册商标权。再次,雅致公司以他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雅致公司仅是南京石头记厂的广告宣传代理人,自己并不享有南京石头记厂的企业名称权,该公司将“石头记”通用网址注册在自己名下并要求法院予以确认,没有合法依据。(4)雅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筱红曾是园艺公司在南京地区的专卖店负责人,其明知“石头记”为园艺公司的注册商标,雅致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注册“石头记”通用网址,主观上具有恶意。雅致公司为商业目的注册和使用与园艺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通用网址,意图造成与园艺公司的产品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它在线站点,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的具有恶意的情形。据此,雅致公司注册通用网址的行为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雅致公司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记

《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系列丛书历经近两年的策划、收集、整理、修改,终于正式出版。务实中心在本套丛书的收集、整理编辑、出版过程中,力求从便于读者使用的角度出发,为其分析、研究、利用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全方位的立体化信息服务。在此谨对参与此丛书编写的刘晓军法官、岑宏宇法官、陈勇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谢。同时,要特别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的李琳编辑、卢海鹰编辑,没有她们对众多案例的辛勤编辑、审读工作,本丛书是难以面世的。另外,还要感谢曾经和正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工作的全体同仁,中心的每一步发展都承蒙他们付出的事勤工作。由于种种因素,书中一定有不少谬误与不妥之处,欢迎知识产权界同行及广大读者来信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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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域名判例(第18辑)》是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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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不错的案例,很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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