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培训教材·万国学校授课精华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知识产权  作者:郭翔  页数:201  

内容概要

  本书为司法考试培训名校万国学校名师讲义内容的提炼,全书分设[必读法条][基本知识点][疑难点]等栏目。在[必读法条]部分列举了司法考试的重点法条;在[基本知识点]部分对考查的知识要点作了归纳;在[疑难点]部分对考试的疑难内容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本书最大的特点在于对每个知识点配以案例说明,形象生动,通俗易懂。  本书为参考司法考试的相关人员的必备参考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基本制度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第四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诉的要素 第三节 诉的分类 第四节 反诉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第五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第三节 共同诉讼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第五节 第三人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七章 民事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证据保全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程序第九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第三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第四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第三节 执行措施  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第四节 司法协助第二十三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仲裁概述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第二十四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 仲裁协会  第三节 仲裁规则第二十五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仲裁中的保全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五节 仲裁审理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第八节 仲裁时效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卷四民诉法和仲裁法案例题考法、答题技巧总结以及仿真的综合性的案例

章节摘录

插图:2.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当事人。(1)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2)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3)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法意见》第189条)。例3: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3.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三)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注意:(1)适用的案件类型。(2)当事人有顺序要求。例4: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甲的子女可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甲生前的工作单位可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不可以。2.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1)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2)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3)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四)因担保法律关系引起的诉讼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1)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只以分支机构作为被告。(2)其他企业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3)注意该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2.一般保证中的被告:(1)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债务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2)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强调: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选择被告:(1)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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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9条)

 
 

  •   这本书是在备考时买的,很好,对我的确很有帮助,讲的挺好的,万国的书还是值得信赖的
  •   考司法的师姐推荐的书本,据说很不错
  •   封面有点折。其它还可以,内容也是最新的
  •   郭翔老师的书特别适用,值得购买学习。
  •   朋友推荐的。还挺不错
  •   解析很详细,书的装订都不错,就是发货速度有点慢~~
  •   书不错!青岛元智快递公司太垃圾了!建议不要用了,太慢了,到货了隔天才派单,为什么不用圆通、中通之类的有实力的快递公司?
  •   没看经济和商法、国际法、行政法,所以卷三考得最差,不过不是法律专业,也考了321,应该还行,不过明年要努力+把书看完!命中还算行吧!
  •   发书速度较快,书的质地有遐思,内容不做过多的评价,但讲解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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