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时间:2008-12-01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作者:戴雪根  页数:904  

内容概要

  《海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志(1949.10-2007.2)》系统地记述了海宁自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50多年的发展脉络和历史轨迹,客观地反映了海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历届中共海宁县委、市委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工作和建设过程,全面展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不断得到巩固、完善和发展的进程,见证了这一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本质要求的根本政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志书的出版发行,为我们认识、研究海宁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史料。

书籍目录

总述大事记第一篇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概述第一章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第一节 代表产生第二节 代表构成第二章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节 历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节 会议主席团名单第三章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节 常务(驻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二篇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概述第一章 代表选举第一节 选举机构第二节 选举工作第二章 代表履职第一节 出席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 闭会期间活动第三节 学习、培训和先进表彰第三章 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第一节 人代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第二节 大会议案和重点督办建议摘录第三节 大会议案办理情况第三篇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概述第一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常务主席副秘书长0第二节 大会审查委员会第二章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节 听取、审查政府工作报告第二节 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节 审查、批准财政预(决)算第四节 听取、审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第五节 听取,审查法院工作报告第六节 听取、审查检察院工作报告第七节 听取其他报告和决定其他事项第八节 选举事项第三章 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篇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概述第一章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一节 组成人员第二节 主任、副主任分工第二章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第一节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二节 工作委员会第三节 办公室第四节 街道工作委员会第三章 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机关党组织第一节 人大常委会党组第二节 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织第四章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一节 县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节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三节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节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节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节 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节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章 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节 县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节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节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第四节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五节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会议第六节 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七节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第六章 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第一节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决定第二节 民主与法制建设第三节 计划和财政第四节 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五节 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第七章 人事任免第一节 任免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第二节 任免市(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第三节 任免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第四节 任免人民陪审员第五节 撤职事项第八章 监督工作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节 执法检查第三节 视察和调查研究第四节 评议工作第九章 指导镇(乡)人大工作第一节 组织学习培训第二节 镇(乡)人大工作交流第三节 镇(乡)人大制度建设第四节 指导镇(乡)人大及其主席团工作第十章 其他重要工作第一节 参与立法工作第二节 信访工作第三节 理论研讨和宣传工作I第四节 对外工作交流第五篇 人物第六篇 镇(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七篇 工作专记第八篇 文件选辑附录索引编后记

章节摘录

  1953年至1966年期间,全县共进行过五届基层普选工作,县一至五届人大代表依法由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80年起,依法实行市(县)、乡镇(公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步直接选举,至1993年共进行过5次代表选举工作。  1995年《地方组织法》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不再同步进行。1998年至2003年期间,市级人大代表单独进行换届选举2次。1996~2002年期间,乡镇级人大代表单独进行换届选举3次。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与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2007年起,市、镇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又开始同步进行。  海宁市(县)历届选举都依法建立市(县)、镇(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一至五届县选举委员会由县委、县人民委员会提议,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六届县选举委员会由县革委会决定。七至十三届市(县)选举委员会由市(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市(县)选举委员会在市(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民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和指导市(县)、乡(公社)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各乡(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由市(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民委员会任命,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乡(公社)镇选举委员会同时也是市(县)选举委员会派驻各基层单位的办事机构,受市(县)选举委员会委托,做好辖区内市(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两级选举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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