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敖双红、 黄先雄 中南大学出版社 (2008-10出版)  作者:敖双红,黄先雄 编  页数:393  

内容概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统一司法考试大纲》的有关内容,立足于中国现行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实际,密切关注中国现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及其实践,以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领域的最新立法为依据,注意反映中国近年来行政法治理论与实践中的新近发展,较为全面、系统地阐述和介绍了中国现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力求内容的科学性、系统的完整性和逻辑的严密性,尽量做到观点明确、内容丰富和简明扼要。  全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主要对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作了分析和阐述,研究的主要内容有:1.阐述了行政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2.阐述了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监督行政主体的有关内容,探讨了它们的法律地位。3.阐述了行政行为的含义、分类、效力和程序,并对行政规划与行政立法、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对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范围、赔偿请示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与计算等问题作了分析和探讨,并对行政程序的有关问题作了研究,以指导行政执法活动的进行。下编立足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程序、法律适用与裁判以及涉外行政诉讼等问题作了分析和阐述,以促进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有效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  全书所使用的资料新颖,内容上反映了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并对每章的重点问题作了提示和分析,是一本既有理论性又有实用性的法学教材。本教材适用于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同时也适合于公务员、法律专业人员等在职人员使用。

作者简介

敖双红,男,湖南桃源县人,1968年8月出生。1992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同年进入中南大学参加教学工作。1996年至1999年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读研究生,2004-年至2007年到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研究生。现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出版《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问题研究》(专著)、《中国行政法总论》(合著)、《高等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研究》(合著)等著作,公开发表文章3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项。黄先雄,男,湖南石门县人,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与行政法学。公开出版学术专著一部——《司法谦抑论》,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数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心复印、《法制日报》参载或《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

书籍目录

上编 行政法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第二节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第四节 行政法的渊源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二节 行政主体第三节 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第四节 行政公务人员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第六节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内容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三节 行政决定的效力第四节 行政决定的成立和合法要件第五节 行政决定的无效、撤销与废止第四章 行政立法、行政规范的制定与行政规划第一节 行政立法第二节 行政规范的制定第三节 行政规划第五章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第一节 行政许可第二节 行政确认第六章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第一节 行政给付第二节 行政奖励第七章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第一节 行政征收第二节 行政征用第八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第一节 行政处罚第二节 行政强制第九章 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与行政事实行为第一节 行政指导第二节 行政合同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第十章 行政程序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第十一章 行政责任与行政救济第一节 行政责任第二节 行政复议第三节 行政赔偿下篇 行政诉讼法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就是体现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社会利益就应当全面权衡有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并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和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和追求的目标相适应。具体来讲在行政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监督机关应当对社会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且在依据法律基础上,对这种权衡作出正确选择。(3)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在利益方面公正不仅意味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合乎比例或相称,而且行政相对人对授意性行政行为形成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并获得利益时,行政行为应当对这种利益给予保障,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和废止已生效的行政行为。(4)公平适度地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现代行政是面对日益复杂和繁多的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要使行政有效,必然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最容易被滥用,因此,行政法需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定严格的界限和具体的评判标准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公正、适度的界限内。(5)行政机关不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公共行政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管理和执行的,而在特定的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会遇到处理和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物或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争议,当这种情况出现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不应参与处理和裁决,这是公平原则的又一要求。公平原则的这一要求在行政法中具体体现为回避要求。(6)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应事先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的申辩意见。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掌握充分事实,这样才能作出公正处理和裁决。尤其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应有相对人申辩的机会,这样,有利于了解各种事实和真相,进而作出对相对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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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规划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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