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立法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作者:彭谦  页数:294  字数:240000  

前言

“民族法理论探索”丛书是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中国当代民族问题战略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民族法研究中心的主要研究成果,并且由国家“985工程”专项经费资助出版。我们立足于将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与当前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相关立法、民族政策以及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相联系,既注重理论的丰富与发展,也关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实际。在研究过程中,我们邀请了国内民族法学界较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共同开展项目研究。国内民族法理论研究已有二十余年,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产生了一批有影响的成果,也形成了一支专业学术队伍。中国已经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体系。目前我们面临着在全球化、现代化背景下如何应对发展与创新的挑战,如何应对全球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结合形势发展,实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研究的与时俱进,如何通过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国家民族法制建设提供政策咨询意见。

内容概要

该套丛书主要涉及如下研究方向:(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践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新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地区经济法制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刑事法律制度研究,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制建设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环境资源法制研究,广西瑶族地区的自治制度研究,民族经济法律制度研究,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与人权保障,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研究;(二)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历史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古代至清代少数民族“自治”研究,近代少数民族“自治”研究,新中国成立以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研究;(三)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基础理论研究,以及民族教育、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司法保护等具体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

作者简介

彭谦,瑶族,广西人,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民族政策教研室主任。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理事、中国民族理论学会理事等职。曾于1998年7月荣获“北京市优秀青年骨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民族立法与民族立法制度概说 第一节  民族立法和民族立法制度界说  一、民族法、民族法律、民族法规和民族规章  二、民族立法  三、民族立法制度 第二节 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民族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族立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族立法制度的地位  二、民族立法制度的作用 第四节 新中国民族法律制度建设概况第二章 民族立法制度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古代社会的立法制度  一、奴隶社会的民族立法  二、封建社会的民族立法 第二节 近代时期的民族立法制度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民族立法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立法 第三节  民族立法制度演进的一般规律  一、立法制度产生的一般规律  二、立法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  三、中国历史上民族立法制度的特点第三章  民族立法主体制度 第一节 民族立法主体概说  一、民族立法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二、民族立法主体的地位    、 第二节  民族立法主体的发展过程及构成体系  一、民族立法主体的发展过程  二、民族立法主体的构成体系 第三节  民族立法主体的类型及其性质、组成和地位  一、全国性民族法的立法主体  二、地方性民族法的立法主体 第四节  民族立法主体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立法主体的宪法地位  二、赋予较大的市的立法主体资格  三、提高立法主体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明确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作为民族立法主体的职能和地位  五、健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主体制度第四章  民族立法权限制度 第一节 立法权限及民族立法权限概说  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  三、立法权的归属及范围  四、民族立法权限 第二节 中央国家机关的民族立法权限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限  ……第五章 民族立法程序制度第六章 民族立法技术制度第七章 民族立法监督制度余论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一)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①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它们的活动均属于地方立法。它们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上级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并享有批准下级立法机关地方立法的权利。我国民族立法中比重较大的民族法均是由上述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除了法律专有的立法权限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各地方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大量的关于少数民族经济的规定,可以认为是民族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例如,《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就是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9月23日通过,并于1997年8月2日进行修订的,其中规定,对于森林资源丰富的民族乡,可以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持略高于一般乡的标准安排林木采伐指标,并由林农依法自主经营。再比如,1999年9月30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并公布的《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就属于该类规章。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参阅了许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和资料,有些地方还直接引用了他们的有关论文和著作的数据和精彩论述。在此,对所有参阅论著的作者表示诚挚的敬意和感谢!本书能够完成,得益于很多人的帮助。在此,感谢我的博士生导师徐中起先生的学业指导以及对本书出版的大力支持!感谢我的师妹田艳在多方面给予我的帮助。感谢我的家人给予我的理解和鼎力支持。还要感谢本书的责任编辑黄修义的辛勤劳动。由于研究和写作的时间所限,书中对于许多问题的思考和见解还只是初步的,希望各位同仁不吝赐教,也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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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立法制度研究》由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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