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与宪政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作者:戴小明 等著  页数:407  字数:332000  

内容概要

公共财政的共治义务要求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法制化。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项目等实体和程序事项。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自治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而自治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变通权有效运用的结果。如何有效行使财政自治权是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的关键。立法的过程,不是发明法律的过程,而是发现法律的过程。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离不开民族地区的公共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实际。民族地区公共财政具有民族性和自治性,民族地区的公共财政制度构建必须反映这些特殊性。    在行政权的创设或配置过程中所形成的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即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宪政关系,应当由宪法来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宪法关系。同时,根据财政立宪主义的原理,必须在宪法层面合理划分中央与民族地区的财权和事权。其权限划分可以遵循以下标准:(1)事权划分,就公共产品供给分工而言,按照受益范围、效率优先和公平原则划分事权主体;(2)中央在民族地区的财政权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限划分,按照财政立法权限、财政收入权限和财政支出权限划分。另外,确立并建立财政民主原则和相关财政民主规则,加强民族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在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变通原则和财政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开展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建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是完善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应有之义。保障并控制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财政权,设计并实践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公共财政收入和支出体系是民族地区通往宪政的必经之道。

作者简介

戴小明,1966年生,男,苗族,湖南城步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兼任湖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宪政与法治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学科评估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中外宪政制度、行政法治和民族法制。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公共财政的本质 第一节 公共管理与财政  一、公共管理概说  二、公共管理与财政的关系 第二节 财政与公共财政  一、财政的类型  二、公共财政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 公共财政的本质  一、公共财政的思想本质  二、公共财政的经济本质  三、公共财政的政治本质第二章 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的特殊性 第一节 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的特质  一、民族性  二、自治性 第二节 民族地区财政收入的特殊性  一、民族地区财政收入总量的特殊性  二、民族地区财政收入结构的特殊性 第三节 民族地区财政支出的特殊性  一、民族地区公共产品需求的特殊性  二、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支出的特殊性第三章 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法理 第一节 公共财政与民族地区宪政  一、民族地区宪政  二、公共财政与民族地区宪政的关系 第二节 民族地区国家财政权研究  一、民族地区国家财政权的含义界定  二、民族地区国家财政权的种类  三、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财政权的控制与保障 第三节 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研究  一、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特征  二、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原则  三、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必要性第四章 中外公共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美国公共财政法律制度  一、美国公共财政体制  二、公共财政收入法律体系  三、预算管理法  四、社会保障法  五、政府采购法 第二节 英国公共财政法律制度  一、英国公共财政体制  二、预算管理法  三、税法  四、社会保障法  五、政府采购法 第三节 日本公共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民主主义的宪政实践  二、日本公共财政体制 ……第五章 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建设路径附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公共财政的本质  第二节 财政与公共财政  一、财政的类型  财政就是国家或政府财政。然而,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基础上,同为国家或政府财政,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着各自特定的基本性质,从而形成不同的财政类型。因此,所谓财政类型就是在特定的经济体制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身特殊性质的财政模式。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存在着三种经济体制,从而也相应有着三种财政类型。这就是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家计”财政,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以及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国家”财政。  (一)“家计”财政  这是对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君主专制国家财政模式的一种概括。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因此,整个国家的财产,不管实际掌握在谁手中,最终都来源于君主,或为君主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财政与王室财务并无本质的区别。虽然在有的地方也曾在形式上将二者分离,但实际运作过程中王室是可以随意动用国家财政的收入而不必支付代价的。由于君主直接掌握着土地等重要的生产资料,因此当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不是以公共权力的身份获取的税收等公共收入,而是来源于王室的财产收入或特权收人,如地租、专营收费等。而财政支出也几乎都是满足王室和整个官吏阶层的消费性需要,即使存在兴修水利、防灾救灾等公共项目开支,其目的也是君主维护自己“家天下”的统治之稳固。至于由于君主的命令即法令而导致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随意性以及王室财政的不受监督则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当时的财政活动也是以国家的名义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但是国家的代表是君主,不管是政治权力还是财产权利,君主都可视其为“私权”。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私人”与“公共”的区分因为缺乏对应的参照系而成为不必要,国家财政成为王室的“家计”财政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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