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用问答

出版时间:2005-9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郎胜 编  页数:346  字数:275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施行近20年来的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进一步深入,对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新要求,本着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立法宗旨,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应当遵守的程序、贯彻的原则。公民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程序,以及对执法监督等重大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面非常广泛,不仅公安民警,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需要认真学习。为了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方便直接从事治安管理工作的广大公安民警、法律工作者、人民群众学习和掌握这部法律,直接参与本法草案的起草、修订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同志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用问答》一书。本书不是按照逐条释义的方式解说法律条文,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结合治安管理工作的实际来设问,然后严格按照立法本意加以细致解答,问题基本涵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全部内容,力求广大读者关心的各种实际问题,在本书中尽可能地得到解答。

书籍目录

第一章总 则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有哪些,如何理解这几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   2.为什么说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总的目的?   3.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什么要将保障公共安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4.如何理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   5.如何理解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这一立法目的重要意义?   6.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7.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范?   8.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9.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0.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什么要规定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11.什么是治安管理处罚的错罚相当原则?  12.治安管理处罚公开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13.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公正?  14.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什么要规定保障人权原则?  15.应当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16.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的含义?  17.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是什么?  18.治安案件的管辖应当如何确定?  1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20.哪些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为什么要规定可以调解处理这类治安案件?   21.如何理解公安机关调解的性质?  22.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怎么办?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2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24.什么是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适用于哪些人?  25.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应当如何处理?  26.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如何处理?  27.对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何处理?  28.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29.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罚?  30.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罚?  31.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32.盲人、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罚?  33.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要处罚?  34.对醉酒的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章节摘录

32.盲人、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罚?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这类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作了特别的处罚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属于生理上有比较大的缺陷的人,但是如果他们是成年人且智力和精神状况正常,则并未失去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会有正确的判断,不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他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负责任。二是对于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类人辨认、判断事物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于其生理缺陷而受到限制和影响,对他们的处罚也应当比正常人要轻一些。由于行为人生理缺陷情况不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不同,行为的危害后果不同,因此,本条规定的只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处罚原则,实践中要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定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应当注意的是,这一规定针对的对象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其他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如肢体有残疾的人等不在本条规定范围内。只聋不哑或者只哑不聋的人也不适用本条规定。本条规定对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是指公安机关要根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的生理情况、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酌定是否要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而不是要一律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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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用问答》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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