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专题整理

出版时间:2007-1  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但未丽  页数:407  

内容概要

  新中国刑法学在建国初期创建之后,虽然曾因政治运动出现过一段时间的停滞,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复苏,并逐步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尤其是晚近20年来,刑法学研究更是突飞猛进,成果迭出,成绩斐然,从而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最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在新中国刑法学创建以来的50多年间,共出版著作近3000部,发表论文数万篇。面对如此丰硕的研究成果,总结其成就,反思其得失,从而为刑法学的进一步开拓发展提供导向,显得异常迫切。这就需要加强对数十年来刑法学研究成果的系统整理,将体现刑法学发展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从发表在数以百计的报刊和文集上的浩如烟海的论文中精选出来,按照专题汇编成册,从而为今人的研究、学习提供了便利,也为后人保留了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  以高铭暄、赵秉志教授为首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刑法学研究团队,在潜心刑法理论研究的同时,历来都非常重视刑法学研究资料的整理和汇集,多年来在此方面曾推出了数部非常有影响的学术资料荟萃书籍,如《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6)》(高铭暄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刑法修改研究综述》(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刑法争议问题研究》(赵秉志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高铭暄、赵秉志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刑法学的新动向》(刘志伟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   为承袭前述著作的成功经验,汇集近年刑法学术的前沿论述,赵秉志教授等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工作时,就曾酝酿编撰一套系统整理建国以来刑法学研究成果的著作,但因故未能付诸实施。2005年8月,赵秉志教授、卢建乎教授等数位学者首批加入北京师范大学并创建了全国首家实体性的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随后,经过多次研究和论证,决定组织精干队伍,编撰出版《刑法学研究总整理文库》。该文库将刑法学各个重要问题的有关内容分别编辑成册,系集专题述评、代表性论文精选、研究论著索引为一体的大型学术工具书。它既是全面展示新中国刑法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窗口,也是刑法学研究者、学习者从事刑法学研究和学习的捷径,还将为刑事法实务工作者集中提供权威或有价值的指导或参考。为保证本文库高质量地及时出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研究团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精诚团结,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聘请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研究院特聘顾问教授马克昌、王作富、储槐植先生担任本文库的学术顾问,组成了由院长赵秉志教授担任主任,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为副主任,李希慧教授、黄风教授、张远煌教授、刘志伟教授、王秀梅教授、李汉军教授等为成员的编委会,负责文库的策划、作者的确定以及指导解决在编写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设立由刘志伟教授为主任,阴建峰副教授和左坚卫副教授为副主任,讲师黄晓亮博士、刘科博士、袁彬博士,博士生周国良、杜邈为成员的编辑部,负责协调有关编辑与出版事宜。文库的编写队伍主要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和部分博士后、博士生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部分博士生组成。其每一册均由对相应专题有研究专长或研究兴趣的教师、博士生或近年毕业的博士担任编著者。

作者简介

但未丽,四川仁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师从从作富教授。曾在成都市公安局从警九年,系四川省作协会员、四川省巴金文学院创作员、四川省散文学会会员。在《法学家》、《法学杂志》等刊物发表法学论文十余篇,并著有散文集《爱是一杯清茶》、报告文学集《我的警察兄弟》,编译、编撰《房龙讲述伟人的故事》、《今话史记》等中外名著十余部。

书籍目录

上编 研究述评  第一章 关于抢劫罪的研究概况  第二章 关于抢劫罪各主要问题观点介绍   一、关于携带凶器抢夺  二、关于抢劫罪的对象范围   三、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四、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五、“以危险方法抢夺”是否应定抢劫罪  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第三章 对本专题研究状况的整体评论 下编 代表性论文精选  论抢劫罪客体要件之意义 认定抢劫罪的若干问题 简论“携带凶器抢夺” 论“推定的抢劫罪”及其废除——对新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质疑“携带凶器抢夺”之我见 抢劫罪中既遂与未遂的探讨 也谈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兼与朱晓斌同志商榷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主要标志  从结合犯、结果加重犯看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的几个问题 法治视域下抢劫罪之既遂与未遂 关于抢劫罪既遂问题的思考 谈既杀人又抢劫的案件如何定罪问题 也论抢劫中故意杀人的定罪问题 论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再谈对抢劫罪之加重情形的认定 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若干问题探讨 “人户抢劫”及其认定 抢劫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论抢劫罪的加重犯 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暴力是否包括故意杀人 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罪之法定刑设置疏漏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之立法缺陷及司法救济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理解与适用 论“危险方法抢夺”行为的定罪 “飞车抢夺”应定抢劫罪 盗窃转化犯问题研析 论转化型抢劫罪 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 对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条文的反思与重构 论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条件  抢劫罪特别类型研究 有关抢劫罪的几个问题附录 论著索引  一、著作  二、论文

章节摘录

  其一,应直接定抢劫罪。这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被人发现或发现现场有人或者遇到了反抗等阻力,不是出于窝赃、拒捕或者毁证的目的,而是出于临时转变的强行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当场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来非法夺取财物,此时完全具备1997年刑法第263条典型的抢劫罪主客观构成特征,应直接按第263条抢劫罪定罪判刑。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件:李某在乘坐火车途中,遭扒手行窃。李某当即抓住扒手。扒手掏出匕首刺向李某,抢得财物扬长而去。此案属典型的抢劫罪,因为扒手实施暴力的目的不是窝赃、拒捕或毁证,而是强行夺取财物。因此,不应定性为准抢劫罪,而应直接依1997年刑法第263条抢劫罪定罪量刑。  其二,应定为杀人罪、伤害罪等。这是指行为人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不是出于第269条规定的窝赃、拒捕、毁证的目的,而是出于灭口、报复等其他动机杀害、伤害他人的情况。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件:某甲趁同厂工人某乙全家晚上去看电影之机,带匕首、钳子撬开乙家屋门,盗得数码DVD-台,当甲拉开房门准备离去时,与70岁退休女工某丙相遇。某丙停步看了某甲一眼,甲即用匕首突然向丙头部击去,致丙倒地,造成重伤,甲提数码DVD逃走。后查明甲与丙并不认识,甲供认之所以打丙头部,是因为丙看了他一眼,要打昏丙使丙看不清他的面貌。对此案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有观点认为应直接定抢劫罪;有观点认为应适用1997年刑法第269条,以准抢劫罪论处;另有观点认为应定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我们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因为,甲的暴力并非夺取财物的手段行为,所以不应直接定抢劫罪;甲实施暴力的目的也并不是窝赃、拒捕或毁证,而是灭口。因此,不宜直接定抢劫罪;后行的暴力伤人定为故意伤害,实行数罪并罚。  ……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抢劫罪专题整理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专题案件整理,对实务很有借鉴意义。
  •   看得好辛苦
  •   邮寄的快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