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民主论

出版时间:2007-7  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胡铭  页数:431  

内容概要

司法民主是一项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权属于人民的体现,是司法获得民众的信任、法律得到民众的信仰、社会实现和谐有序的必然要求。现代刑事司法审判应是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体现民主精神的程序所进行的适度反映民意的诉讼活动,通过蕴涵和体现民主性的程序让民众有效地参与和监督刑事司法,以重塑司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基础。现代刑事司法民主应以间接式司法民主为主要形式,辅之以直接式司法民主,并注重理性主义式司法民主与经验主义式司法民主的融合。这是与“口号式”或“群众运动式”的所谓司法民主相断裂的。民众参与刑事司法、民众监督刑事司法、程序公开、程序法定、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当事人的参与和诉讼人权保障等构成了现代刑事司法民主的主要表征。

作者简介

胡铭,男,1978年生,浙江乐清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任教浙江大学法学院。曾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诉讼法论丛》等法学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50多篇。其中数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先后出版专著《刑事申诉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正当程序与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曾参与撰写《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加入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等著作。

书籍目录

引 论   一、问题的源起:背景性分析   二、问题的核心:司法民主的口号化、旗帜化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  总论: 刑事司法民主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基本概念的厘清及其展开    第一节 民主的概念    第二节 司法民主的概念    第三节 政治民主与司法民主的关系    第四节 司法民主的局限   第二章 刑事司法民主探源    第一节 西方司法民主的源头    第二节 西方司法民主的确立    第三节 中国近代对司法民主的尝试   第三章 刑事司法民主之现实要求: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   第一节 和谐社会的理想与现实    第二节 传统和谐观与司法民主    第三节 社会正义与司法民主    第四节 裁判的可接受性与司法民主   第四章 刑事司法民主之理论支点    第一节 人民主权论    第二节 人本主义论   第三节 权利本位论   第四节 分权制衡论   第五节 法治论 分 论: 刑事司法民主的基本标准  第五章 民众参与刑事司法    第一节 作为民主形式的民众参与司法    第二节 民众参与司法的主要形式    第三节 民众参与司法的发展态势:以陪审制为例    第四节 民众参与司法的价值分析    第五节 民众参与司法的心理学解读    第六节 我国民众参与刑事司法的状况及其完善   第六章 程序公开与民众对刑事司法的监督    第一节 阳光下的司法还是黑匣子里的司法    第二节 程序公开:民众监督刑事司法之前提    第三节 民众监督司法的类型与途径    第四节 我国民众监督刑事司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第七章 司法独立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第一节 一个难题与两种思路: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之间    第二节 司法独立的相对性:司法民主对司法独立的限制    第三节 司法独立的绝对性: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的契合   第四节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第八章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和诉讼人权保障    第一节 当事人参与的民主价值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 为核心    第三节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与权利保障   第九章 程序法定的价值及其实现    第一节 程序法定原则概述    第二节 程序法定的价值基础    第三节 程序法定的价值实现    第四节 程序性制裁:明确违反刑事程序的后果   第十章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    第一节 司法审查的內涵及其民主性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及其实现模实式   第三节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机制的基本构想 思路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章节摘录

  一、社会纠纷的妥善解决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人类社会都必然会存在社会冲突和矛盾,“冲突无法避免,或者说冲突具有无法消除和存在的根据”。西方学者往往以“人性恶”为哲学起点,认为人类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充满恶性、野蛮残酷和天然就富有侵略性的,认为人类对参与冲突的主观偏好是人性释然,如齐美尔认为:“人们不仅愿意进行冲突,而且看上去非常渴望冲突。如果没有冲突,人们也会为鸡毛蒜皮的事而争论不休”。只有当人们“筋疲力尽或想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其他地方”时,冲突才可能结束或消除。整个社会都是许多不同层次上和平与冲突、缓和与敌对的循环过程。且不说“人性恶”说能否站得住脚,对于社会冲突存在的必然性,却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对于社会冲突,学者们有不同的态度,一派主张“消极说”,另一派主张“积极说”。“消极说”认为,社会冲突会带来强制、矛盾、变迁,会破坏社会的稳定,甚至社会冲突的解决过程也是有害的,因为社会冲突的存在必然引起管理阶层和国家公权力的膨胀,进而形成对人的新的高压统治,这对于崇尚自由主义的西方人来说是很不愿意看到的境况。“消极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达伦多夫、韦伯等。“积极说”则正相反,以齐美尔、科塞等为代表的“积极说”主张者认为,应当充分肯定社会冲突的积极价值,特别是社会冲突对于社会整合与促进社会变迁的价值。科塞认为,社会冲突的积极功能主要是通过低暴力、高频率的冲突而得到体现的。他指出,这种低暴力、高频率的冲突的价值就在于:①提高社会单位的更新力和创造力水平;②使仇恨在社会单位分裂之前得到宣泄和释放;③促进常规性冲突关系的建立;④提高对现实性后果的意识程度;⑤社会单位间的联合度和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得到提升和增强。  ……

编辑推荐

  《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5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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