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与事实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毛立华  页数:298  

内容概要

《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6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作者简介

  毛立华,男,1976年11月生,浙江省江山市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供职于最高人民法院。

书籍目录

导论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思路第一章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 一、司法裁判中的事实界说  (一)关于事实  (二)生活事实、案件事实、裁判事实 二、用证据认识事实的理论基础  (一)诉讼中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二)理性主义裁判  (三)法律多元价值的选择与平衡第二章 案件事实:证据证明的对象 一、案件事实的性质  (一)案件事实是法律规范下的事实  (二)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三)案件事实具有双重属性 二、案件事实的分类  (一)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无须证明的案件事实 三、案件事实的提出  (一)民事案件事实的提出  (二)刑事案件事实的提出第三章 事实探知依据之一:证据的静态分析 一、证据:事实探知的手段  (一)证据探知事实的历史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二、证据的界定与三性分析  (一)证据的界定  (二)证据的客观性  (三)证据的关联性  (四)证据的合法性 三、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一)证据的证据能力  (二)证据的证明力  (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关系第四章 事实探知依据之二:证据的动态分析 一、动态研究的必要性 二、证据的形成  (一)证据意识与证据形成  (二)证据制作与证据形成  (三)认知能力与证据形成 三、证据的收集与调查  (一)民事证据的收集与调查  (二)刑事证据的收集和调查  (三)初步结论 四、证据的质证  (一)质证的概述  (二)两大法系的质证模式及比较研究  (三)我国质证程序的现状与反思  (四)对完善我国质证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第五章 事实认定机制:证据评价 一、事实认定的机制  (一)神示证据制度:以神意排斥人的理性来抑制法官恣意  (二)法定证据制度:以立法理性压抑司法理性来抑制法官恣意  (三)自由心证制度:尊崇司法理性并靠司法制度来抑制法官恣意 二、证据评价之自由心证  (一)自由心证之界定  (二)自由心证之层次 三、自由心证之合理性  (一)成文法的局限性  (二)法的不确定  (三)思维的非至上性  (四)实现实体正义的需要 四、自由心证之客观化制约  (一)心证主体客观条件的制约  (二)诉讼程序内在规律的制约  (三)证据规则的制约  (四)经验和逻辑规则的制约  (五)心证公开制度的制约 五、自由心证在中国  (一)自由心证之争论  (二)自由心证之问题  (三)自由心证之应对第六章 裁判事实:证据评价的结果 一、裁判事实的二重性  (一)裁判事实的相对性  (二)裁判事实的确定性 二、裁判事实的二重性对司法的影响  (一)裁判事实与证明责任  (二)裁判事实与证明标准 三、裁判事实与“错案”   (一)何谓错案  (二)裁判事实与错案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  这一问题对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不顾案件的事实真相片面追求效率,司法就不能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就失去了存在价值;然而仅从公正性出发,不顾现实条件一味地追求所谓的真实性,使案件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由于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因而也是不公正的,“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法律与道德不同,道德鼓励人们不惜一切代价追求正义,而法律只鼓励人们追求现实的、有限的正义,正如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所言:“对于公正正义的追求,决不能无视追求它的代价。”无论是站在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政权的立场上,还是站在个人的理性选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立场上,我们在追求公正的同时都要考虑效率。明智的选择不是片面地追求公正或效率,而是在二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这就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因此,现实司法活动所依据的事实只能是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证明、确认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此外,案件的审判过程实际上是过去事实的重现,裁判者以及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专业法律人士都没有亲眼目睹案件事实发生的经过,他们除了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寻找证据来证明、再现案件事实之外,就只能是根据其主观的臆想,而离开证据的臆想,是绝对不可靠的。因此,证据就成为裁判者审判案件的唯一凭据。只有证据才是裁判者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途径,任何脱离证据的臆想至多只是寻找证据的先导,而不是证据本身,也不是法律事实。  3.实践论与证成: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判定认识或理论是否是真理,不是以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以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

编辑推荐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到,“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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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理论上,纯粹系对以前知识的罗列,毫无创新之处。实务上由于作者当时缺乏基层实际工作经验,故该书对实务也没有指导意义。应该为为那学位而做的一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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