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国家经济法律法规选编

出版时间:2007-7  出版社:云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米良  页数:538  

前言

《东盟国家经济法律法规选编》就要出版了,出版社让我写序。这让我想起了15年前我和梁斌(现改名为梁隆乾)翻译出版的一本名叫《越南、缅甸、老挝现行法律选编》的小册子,也是我出版的第一本书,出书的过程中发生了许多故事,至今想起来还觉得很有意思。那时我和梁隆乾想要出的那本书的书名就是现在这本书,因为那时的东盟仅有6个国家,所以我们拟定书名为《东南亚国家经济法选编》,就是想把东南亚10个国家重要的经济法律编译出来。可是到最后,还是没能收集到所有东南亚国家的法律资料,中文的没有,外文的也没有,仅收集到越南、缅甸、老挝的法律资料,于是我们那本书的书名就成了《越南、缅甸、老挝现行法律选编》。因为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的东南亚,除了新加坡、文莱等少数国家外,都很穷,又很乱,没谁去关心啊。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情况似乎发生了一些变化:国际上,和平与发展成了主旋律,百年来战争不断的东南亚国家似乎倦了、腻了;国内则小平同志刚发表了南巡讲话,一句话,形势那是相当好,真的。我和梁隆乾拿着书稿在午睡时间分别敲开了两位省委常委的家门,领导刚开始面有愠色,但听了我们的汇报后却很支持,当即给相关部门写了推荐信,我们的书得以顺利出版。领导的鼓励让我继续研究东南亚法律一直到了今天。由于现在出的这本书是15年前我想出而没能出的,故而让我絮絮叨叨说了一通。15年来,东南亚地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也迅速发展。仅就经贸关系而言,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额仅为几千万美元,而2006年度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已经达到1 680亿美元。东盟已成为我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这是我15年前所不敢预想的。

内容概要

  《东盟国家经济法律法规选编》是关于东盟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的选编集,书中收集了越南、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和文莱等东盟10个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公司法等重要经济法律法规,希望能对相关经贸人员、研究人员有所帮助。

书籍目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企业法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土地法菲律宾外国投资法柬埔寨投资法《柬埔寨投资法》实施法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法老挝企业破产法新加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文莱银行法文莱金融公司法文莱国际银行法文莱投资激励法文莱公司法马来西亚合同法(节选)马来西亚公司法(节选)马来西亚破产法(节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资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资法》修正案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内资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内资法》修正案印度尼西亚政府投资条例《印度尼西亚政府投资条例》修正案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泰国反进口倾销和补贴法泰国海关法(节选)

章节摘录

第三章 责任有限公司第一节有两个成员股东以上的责任有限公司第二十六条 责任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是指:公司成员股东(以下简称成员)在集结的出资资本范围内,对公司的各项债务及其他资产义务负责;成员所出资的资本,只能依照本法律第三十二条 进行转让;公司成员可以是组织或个人;公司成员人数不得超过50名;责任有限公司不得发行股票。责任有限公司自获发放营业登记证之日起,具有法人地位。第二十七条 执行出资和发放出资证明书成员应当在集结期限内缴足出资的资本,如有成员未能按期缴足集结的出资资本,那么不足的部分,视为该成员对公司的债务;如果因为未能按期缴足资本而产生的损害,那么该成员应负赔偿责任。公司在法律上的代表人应在成员集结出资之日起30天内,将本条 第1款所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营业登记机关;在上述30天期限内,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营业登记机关,那么没有缴足资金的成员和公司法律上的代表人,应当对该资金没有缴足的部分和由于没有在期限内缴足资本而产生的各种损害负责,对公司负连带责任。当成员缴足应当出资资本的价值时,公司将发放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具备下列各项主要内容: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营业登记证的编号和发放日期;公司的章程资本;成员的姓名和地址;成员出资的资本和资本的价值;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发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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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经济法律法规选编》为东盟研究丛书之一,由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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