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华明 编  页数:363  

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备的法律知识应当成为人们尤其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党和国家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我国法学专业的教材建设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制约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教材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法学教材理论与实际结合的程度不够,尤其表现在高职高专法学教材中。

内容概要

  《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法学精品教材:经济法》是21世纪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精品系列教材之一。全书共分十六章,主要介绍了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银行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法、税收法、会计审计法等内容。《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法学精品教材:经济法》内容丰富、体例清晰、结构严谨,是一本有特色的专著型教材。

作者简介

  李华明,1963年出生,法学博士,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长期在高校从事法律教学与研究,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篇,有论文曾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参加国家级课题研究2项,主持广东省教育厅课题2项。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调整对象二、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三、经济法律关系四、经济法律责任五、与经济法密切联系的其他基本法律制度第二章 企业法一、企业法概述二、合伙企业法三、个人独资企业法四、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三章 公司法一、公司法概述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四、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五、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破产、解散和清算六、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合同法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五、合同的担保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八、违约责任第五章 竞争法一、反垄断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二、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四、消费争议及其解决途径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劳动法一、劳动法概述二、劳动合同法三、劳动基准四、劳动争议处理第九章 房地产管理法一、房地产管理法概述二、房地产开发用地三、房地产开发四、房地产交易五、物业管理六、法律责任第十章 银行法一、银行法概述二、中国人民银行法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商业银行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二、票据行为三、汇票四、本票和支票第十二章 保险法一、保险法概述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三、保险合同四、财产保险合同五、人身保险合同第十三章 证券法一、证券法概述二、证券发行三、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四、上市公司的收购五、证券监督制度第十四章 税收法一、税法概述二、流转税三、所得税四、税收征收管理第十五章 会计审计法一、会计法二、审计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一、概述二、经济争议仲裁三、经济争议诉讼附录经济法实训指导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5.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人合伙,经原合伙人全体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  入伙的条件包括:新合伙人提出申请,原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与原全体合伙人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①知情权。即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②与原合伙人同权同利。即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③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或财产份额,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但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方可取得合伙人资格。否则,继承人仅能取得对合伙企业的单纯财产利益。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退伙包括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  自愿退伙又称任意退伙,是指合伙人本人决定并告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了经营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法定事由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及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当然退伙的情况。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编辑推荐

  《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法学精品教材:经济法》可作为政法、财经、外贸、工科、管理、成人教育院校的教材,也可供经济管理机关、政法部门、经济执法部门、生产经营组织的有关人员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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