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高晋康 编  页数:427  

前言

  本教材是按照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教材建设方案编写的,是供财经专业学生使用的教科书。  这本《经济法》教材除了介绍经济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外,还介绍了相应的民商法基础知识。我们之所以采取这种写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大学生掌握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知识。这些基本法律知识不仅包括经济法知识,而且包括民法、商法等知识。民法的基本原理不仅是商法的入门必备知识,而且也是经济法的入门必备知识。多年的经济法教学实践证明,给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讲授经济法课程,若囿于经济法学科和部门法的限制,只是单一介绍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往往会使缺乏民法知识的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难以理解,教师们也感到难讲,教学效果难以如愿。过去的经济法教科书,几乎都是把商法与经济法混淆不分,即把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本该属于商法范畴的法律制度都视为经济法加以介绍,这样不利于学生正确、深刻地把握该类法律的本质和特点。由于上述的经济法教学误区,加之我国经济法、商法的不完善及其理论的落后,我们的经济法教学往往注重讲一些具体规定,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些具体规定背后的基础理论。鉴于此,本书在内容和结构上作了较大改动,增加了较多的基础理论内容,目的就是想加大讲授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基础理论的分量,力图避免只传给学生“钥匙”,不重视传给学生“开锁”的方法的旧套路。  本书的编写,得到了西南财经大学教材委员会和教务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内容概要

  《经济法(第5版)》除了介绍经济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外,还介绍了相应的民商法基础知识。我们之所以采取这种写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大学生掌握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知识。这些基本法律知识不仅包括经济法知识,而且包括民法、商法等知识。民法的基本原理不仅是商法的入门必备知识,而且也是经济法的入门必备知识。多年的经济法教学实践证明,给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讲授经济法课程,若囿于经济法学科和部门法的限制,只是单一介绍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往往会使缺乏民法知识的非法律专业大学生难以理解,教师们也感到难讲,教学效果难以如愿。

作者简介

  高晋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经济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学术带头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教育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等10余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出版《法律运行过程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等专著10余部,主编光华法学文丛和金融法前沿丛书,主编包括教育部“十一五规划教材”《经济法律通论》在内的教材多部,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家》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70余篇,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0余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本书内容与目的第二节 民法概述第三节 商法概述第四节 狭义经济法概述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民事权利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代理第四章 诉讼时效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效力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种类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计算第五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第五章 物权法原理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第二节 所有权第三节 ’用益物权第四节 担保物权第五节 占有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原理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二节 专利法第三节 商标法第四节 著作权法第五节 其他知识产权第七章 债权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债的一般原理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第八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与保全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第八节 违约责任第九章 劳动合同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节 劳动合同法上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企业法与公司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公司法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四节 破产法第十一章 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第二节 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节 证券发行制度第四节 证券交易制度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第六节 证券监管制度第十二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第二节 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第三节 票据行为第四节 票据权利和义务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 现代竞争法第一节 现代竞争法概述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节 反垄断法第十四章 税法第一节 税法概述第二节 税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我国现行主要税收法规内容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银行法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节 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第四节 商业银行和客户

章节摘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市民法(Jus Civile)。在罗马法中,曾存在过市民法和万民法的二元体制。市民法是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规范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的法律,规范外国人之间及其与罗马市民的关系。罗马帝国扩张为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之后,公元212年,卡拉敕令把罗马市民权赋予帝国境内所有的自由人,使二元制彻底消除,遂演变为市民法一元体制。近代各国立法中对于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皆沿用市民法的称谓,法语为Droit Civil,德语为Burger liches Recht,荷兰语为Burgerlyk Regt,英语为Civile Law。我国清末继受大陆法系时,沿用日本学者的译法,称Jus Civile为“民法”,使用至今。  “民法”一词具有多种含义。首先,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专指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指调整民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民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等。其次,民法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的民法就是全部私法,民法与私法为同一含义。而在民商分立的国家,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其广义的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狭义的民法仅为私法的一部分,但在何种内容不列人民法的认识上,存在分歧。有的不将亲属法、劳动法列人民法,也有的仅不将商事特别法列人民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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