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西南财大  作者:李玉周  页数:275  字数:225000  

内容概要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2版)》共分五章和全真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每一章中的“知识内容框架”部分直观地、系统地概括出了本章的全部知识内容;每一章中的“重点与难点”部分梳理归纳了本章的重点与难点,便于考生在备考时有所侧重;每一章中的“考点要求”部分对本章的基本理论做了详细的讲解,便于考生扎实地掌握基础知识;每一章中的“同步跟踪强化训练”部分根据考题的难易程度编选了适量的习题,便于考生巩固所学知识。本书由李玉周(西南财经大学)担任主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模拟试卷(一)
模拟试卷(二)
模拟试卷(三)
模拟试卷(四)
模拟试卷(五)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章节摘录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塔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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