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金华  页数:287  

内容概要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我国2005年修改《公司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既涉及实体法(如公司法、证券法),又涉及程序法。我国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良好的制度更需程序规则予以保障。为防止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代位诉讼权利因缺乏诉讼程序而束之高阁,深入研究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和程序就显得尤为迫切。    本书基于公司法的相关实体规定,着重从程序法角度,借鉴国外立法和成功实践,先后分析了原告、被告、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股东代位诉讼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股东代位诉讼的特殊程序问题(如诉讼告知、诉讼请求的合并、反诉、和解、既判力等方面的特殊程度),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的各主要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股东代位诉讼程序的立法条文建议,以期对建立和完善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有所助益。

作者简介

刘金华,女,吉林省长春人,1986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留校任教,后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常务理事。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读》(合著)、《民事证据法学》(合著)、《律师非诉讼理论与实务》(独著)、《合同书与协议书写作》(独著)、《律师法律顾问理论与实务》(主编)、《公证与律师制度》(合著)以及主编和参加编写《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案例教程》等著作共30多部,并在《法制日报》、《人民司法》、《行政与法》等报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概述 第一节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和功能  一、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概念  二、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特点  三、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功能 第二节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一、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起源  二、外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以美国和日本为例  三、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确立 第三节 股东代位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股东代位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关系  二、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关系  三、股东代位诉讼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关系 第四节 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二、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  三、鼓励正当诉讼与防止投机诉讼相结合原则  四、立足国情,符合实际原则第二章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权利平等保护理论  一、确立权利平等保护理论的必要性  二、权利平等保护理论的法理分析  三、权利平等保护的基础——股东实体诉权 第二节 当事人扩张理论  一、研究当事人扩张理论的必要性  二、传统当事人扩张理论对股东代位诉讼当事人诉权的限制  三、确立程序当事人理论赋予股东代位诉讼当事人诉权第三章 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 第一节 股东代位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  一、限制股东代位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  二、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原告资格立法评析 第二节 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原告资格的重构  一、原告在不当行为发生时应具有股东资格  二、原告在起诉时和诉讼期间应具有股东身份  三、原告必须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四章 被告、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 第一节 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  一、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  二、被告的主体范围与客体范围  三、我国公司法有关被告规定的立法完善 第二节 公司的诉讼地位  一、外国股东代位诉讼公司诉讼地位的立法例  二、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公司诉讼地位的法律完善 第三节 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  一、外国相关立法例简述  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完善第五章 股东代位诉讼的激励机制 第一节 诉讼费用按件收取制度  一、诉讼费用简述  二、股东代位诉讼的特殊收费制度 第二节 原告股东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一、诉讼费用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二、确立我国的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第三节 比例性个别赔偿制度  一、美国的比例性个别赔偿制度  二、建立我国的比例性个别赔偿制度第六章 股东代位诉讼的制约机制 第一节 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设置前置程序的必要性  二、美国、日本相关规定比较研究  三、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律完善 第二节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评析  二、确立我国的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第三节 原告股东败诉的赔偿责任  一、败诉股东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二、败诉股东对被告的赔偿责任第七章 股东代位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第一节 股东代位诉讼的管辖和诉讼告知  一、股东代位诉讼的管辖  二、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告知 第二节 诉讼请求权的合并、反诉与举证责任  一、诉讼请求的合并  二、股东代位诉讼的反诉  三、股东代位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三节 股东代位诉讼的自认、舍弃与和解  一、股东代位诉讼的自认与舍弃  二、股东代位诉讼的和解  三、股东代位诉讼的撤诉 第四节 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中止、驳回与诉讼时效  一、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中止  二、股东代位诉讼的驳回  三、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时效 第五节 股东代位诉讼的既判力与再审  一、股东代位诉讼的既判力  二、股东代位诉讼的再审附:股东代位诉讼程序立法条文(建议稿)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概述  第一节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和功能  一、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概念  股东代位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控制股东、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公司怠于起诉或者拒绝起诉时,公司股东依法代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概括而言,股东代位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1)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公司利益受到公司的董事、监事、控制股东、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员的侵害;(2)对此损害公司利益的侵害行为,公司怠于起诉或者表示拒绝起诉;(3)公司的股东代位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此侵害行为提起诉讼;(4)公司股东的起诉是为了公司利益,而不是直接为其个人的利益,因此,胜诉利益应当归于公司。因认为股东的诉权来自公司的诉讼权利,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证券法称此种诉讼为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国内有的学者译为衍生诉讼);因认为起诉的股东是代表公司或者代位公司行使诉权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一般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或者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与一般诉讼形态相比,其特殊性就在于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位性。原告股东提出诉讼,客观上也相当于代表其他处于同样地位的多个股东提起诉讼,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事实上的“代表性”,在原告股东提起代位诉讼后,其他股东不得再依据同一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从理论上说,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分离的,公司应当单独行使诉讼权,但如果公司处于被告的控制状态下,公司实际上难以行使诉权而提起诉讼,在公司不起诉的情况下,由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讼权利,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并无害处。就此而言,这种诉讼明显又具有“代位性”。可见,股东代位诉讼同时具有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的双重特征,从理论上说,称之为代表诉讼、代位诉讼,都有一定的道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多数称之为股东代表诉讼,也有学者称之为股东代位诉讼。笔者认为,宜称为股东代位诉讼。

编辑推荐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是作者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加工而成,该书从股东代位诉讼的含义分析入手,以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的理论为基础,针对股东代位诉讼程序的特点,以及该诉讼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区别,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涉及的各项具体制度和程序设计,进行了比较深入细致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以专章规定股东代位诉讼程序的设想,并草拟了法律条文。全书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逻辑严谨,语言流畅,引证规范,资料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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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比较新,我所需!
  •   我是因为要写毕业论文才买这本书,这书还好吧。但有一个问题是:它完全没有探讨“多重股东派生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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