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分析报告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邢学毅 编著  页数:238  

前言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在我国调整医患关系长达16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后者的出台虽晚于《民法通则》,但其许多规定却凌驾于《民法通则》之上,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该办法遭到立法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强烈抨击,人们在企盼中拿到了《条例》。《条例》是在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出台的,也许大家期望已久或期望值太高,对《条例》的评论和研讨即刻如火如荼,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有很多失去理性的攻击性言论,可以说没有一部法律和法规的出台可以与《条例》媲美,即关注时间之长,论文和专著之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医院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又成为新的焦点问题。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其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赔偿原则和标准与《条例》存在冲突,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制度不统一,医疗纠纷司法诉讼面临新的挑战。通过近5年的实施,在实践操作中,《条例》弊端凸显:医疗纠纷诉讼途径“人满为患”,其他解决机制严重冷落;医生从业自感“如履薄冰”,积极而又有创造性的治疗“举步维艰”。

内容概要

本书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5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翔实数据的基础上客观展示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进步意义和明显局限性;深入探讨了医疗纠纷司法处理二元化的根本原因;对目前争议颇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了分析,提出对其程序和鉴定理论的改进意见;此外,还结合案例和调查结果,对医疗纠纷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论述了各种代替性非诉讼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对与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密切相关的医疗责任保险状况和发展走向进行了探讨。

作者简介

邢学毅,男,1972年出生,籍贯天津,医学硕士,1999年进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司法鉴定工作,2006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从事证据科学的科研、教学工作。在医疗纠纷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曾参与《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事务文书写作》、《病历规范化书写与举证》等多部图书的编写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调研概述 第一节  调研设计 第二节  调研结果概况第二章  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评价 第一节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关系和所占的地位 第二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进步 第三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缺陷 第四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临的尴尬处境第三章  医疗纠纷专业技术鉴定 第一节  医疗纠纷专业技术鉴定的作用 第二节  医疗专业技术鉴定的特征分析 第三节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正性的评价 第四节  医疗纠纷鉴定程序的探讨 第五节  对医疗纠纷专业技术鉴定理论的探讨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诉讼研究(上) 第一节  医疗纠纷诉讼的概况 第二节  医患双方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医疗纠纷诉讼的诉辩事由和法律适用 第四节  医疗纠纷诉讼的归责原则 第五节  责任方责任存在的证明内容和双方的举证责任第五章  医疗纠纷的诉讼研究(下)   第一节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  赔偿标准的确定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定第六章  代替性非诉讼解决机制 第一节  代替性非诉讼解决机制概述 第二节  双方协商 第三节  调解 第四节  仲裁第七章  医疗责任保险 第一节  医疗纠纷的风险管理 第二节  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 第三节  医疗责任保险的前途和展望后记

章节摘录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归责原则大大降低了患者进行侵权诉讼的举证难度,受到了患者一方的好评。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即当事人违约后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不能成为其抗辩事由。该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绝对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主要在合同诉讼中使用,关于合同之诉中是否完全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同法系国家有不同的见解,在我国学术界已有激烈的争论。对于医疗服务合同诉讼,更是有学者反对应用这一原则,认为:首先,无过错归责原则是一种严格责任原则,不少国家规定只有在产品侵权时以及其他较少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一原则。医疗行为侵权发生在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诊疗护理服务的过程中,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必挫伤医务人员诊疗的积极性,不合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从根本上阻碍或遏制了医疗事业的发展,最终侵害的必然是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特殊性,如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探索性和风险性,由于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探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之患者病情各异和体质特殊,在医疗活动中很可能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些后果如果全部让医疗机构承担极不公平的,更何况现有的医疗体制下,医疗行为还具有救助性和公益性,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医疗机构来说,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后记

《条例》施行已5年多,这5年也是我国医疗纠纷飞速增长的5年,在这期间,我们看到中国的医患关系的发展历程既有与其他发达国家的相似之处,又存在与自身文化和时代特色相符合的鲜明特点。《条例》出台的进步性不容否认,同样,它的缺陷也显而易见,但无论如何,《条例》仍是目前处理医疗纠纷事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理论研究的进展,我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改变,学者们发展了诸多理论,法官们也制定了种种意见,他们当然不是以修正《条例》为使命,而是为了达到法律公平、公正的最终效果。出于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缓解医患矛盾的目的,我国各界人士吸收了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也自创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目前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已初步形成,并在各自领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当然,很多领域还有待实践和理论探索,如医疗仲裁现在几乎就是处女地,而医疗责任保险正面临着多种机会和挑战。这都有待我们去尝试、去探索。经过全体调研课题组的辛勤努力,历时约一年的调查、整理和撰写,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本报告得以顺利出版。本调研可能无法触及医疗纠纷处理的每一个环节,但力争反映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宏观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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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分析报告》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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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跟不上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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