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研究(第2卷)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孙世彦 编  页数:289  

内容概要

  《国际法研究(第2卷)》为连续性出版物《国际法研究》的第二卷。共有学术论坛、前沿动态、百家评论、书评、信息综述5个版块,《论中国国际私法领域司法解释与立法的耦合》《中国公民双重国籍问题研究》《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试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研究的必要性。

书籍目录

学术论坛 论中国国际私法领域司法解释与立法的耦合 中国公民双重国籍问题研究 当代冲突法中意思自治方法的扩展与限制 跨国儿童监护权保护的国际法律机制  ——评1980年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及其实施机制 人民自决权的内部自决和外部自决的关系 论气候变化国际法上的“成本—收益”问题 跨国腐败行为与国际法上的危害人类罪 世界贸易组织与新时期的航空运输服务 国际海底制度执行协定研究 论欧盟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以《金融集团指令》为中心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合并控制救济前沿动态 21世纪国际航空私法的新发展  ——关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航空运输责任    立法的评论与分析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评析百家评论 试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研究的必要性及起始点书评 《1847年至1911年帝制中国晚期与作为世界秩序的国际法  ——翻译、接受和理论》  信息综述 第三届国际法论坛:国际法的新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 第四属国际法论坛:国际法的前沿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综述

章节摘录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较早地赋予了双方当事人选择侵权准据法的权利,该法第132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这一规定,虽然运用了意思自治的方法,但是却将当事人选择侵权准据法的自由限定在一个极其狭小的范围内,只允许当事人选择法院地法以替代本应适用的侵权准据法。在今天看来,这种限制已经显得保守了。1999年德国制定的关于非合同之债的国际私法将意思自治方法提到了一定的高度。该法第42条规定:“产生非合同之债的事实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该债务的法律,第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与德国的私法体系相对应,非合同之债不仅包括侵权之债,同时也包括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5月15日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批准的有关非契约性义务①的《罗马公约Ⅱ》,该公约允许当事人在损害发生前或损害发生后,采取明示的方法或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地表明当事人自愿将非契约性义务交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管辖。但是这种选择要受制于以下几个要求:第一,这种对侵权准据法选择的结果不能排除第三方的权利,即不能导致第三方权益的受损。第二,当损害发生时,如果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因素都发生在双方未选择适用其法律的另一国家,那么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该另一国家法律的适用。第三,当损害发生时,如果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因素发生在一个或多个成员国②中,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是这些成员国以外的法律,不应该影响欧洲联邦共同法的适用。  综上所述,对侵权意思自治的限制,除了和合同一样,受到强制性规则的限制以外,还有其他限制:①范围上的限制。例如,只能选择法院地法,或只能选择侵权损害的发生地法等。②时间上的限制。当事人双方只能在导致侵权之债的事实发生之后才能合意选择准据法,而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就不存在时间限制。在侵权领域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可以预见侵权法律关系的产生,也不能预先约定侵权行为的准据法。时间限制的用意在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常见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已经共同置身于合同法律关系之中,但后来却因为合同关系派生了侵权法律关系,这种在合同关系中派生的侵权关系,常常是合同强势方对合同弱势方的侵权,为了保护弱方当事人,作出时间上的限制,对于防止合同准据法对侵权关系的延续有一定作用。③关于第三方的限制。双方对准据法的约定,不得减损第三方的权益。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变更合同准据法也同样不得减损第三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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