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佳  页数:280  

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在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而引发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无论是在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还是在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中,依然面临着法治理念的冲突、权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制度探索。为此,我们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等与主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九个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重点整理与深入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法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提供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丛书。    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疑难问题   一、私人财产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平等保护   二、典权、居住权不是物权,我国物权法采物权法定主义   三、太阳、月亮、星星不是民法上的物   四、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是民法上的物   五、物权的排他性:“房屋虽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六、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七、一房多卖,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疑难问题   一、只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未过户登记,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可以依合同行使登记请求权,要求出卖人登记过户   三、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是原则上的形式审查,必要情况下的实质审查   四、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于错误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六、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登记资料   七、购买期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使自己的债权具有物权效力   八、不动产登记费只能按件收取   九、买卖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十、买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买受人自交付时即取得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一、征收土地、房屋时,所有权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转移   十二、自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时起,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即可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和他物权   十三、自建房屋在房屋建成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不登记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但转让该房产则需要办理登记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的疑难问题   一、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   三、物权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   四、停止侵害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五、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六、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于货币   七、违章 建筑的建造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第四章 所有权一般规定的疑难问题   一、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既可以自己占有、使用,又可以出租和抵押   二、征收的目的和客体的范围需要明确界定   三、应当合理规范征用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疑难问题   一、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和权能需要明确界定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疑难问题第七章 相邻关系的疑难问题第八章 共有的疑难问题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的疑难问题第十章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的疑难问题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疑难问题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疑难问题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疑难问题第十四章 地役权的疑难问题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疑难问题第十六章 抵押权的疑难问题第十七章 质权的疑难问题第十八章 留置权的疑难问题第十九章 占有的疑难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名目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疑难问题  一、私人财产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平等保护  【争议焦点】  这个问题涉及的焦点是平等保护原则。所谓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则。如果私人财产与国家财产或者集体财产受到侵害,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所有市场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物权主体在获得、设定和变动物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3)保护的平等,即在发生物权冲突和纠纷时,对各类主体均应适用平等的规则予以解决;在物权受到侵害后,各种不同主体均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是否规定平等保护原则、规定平等保护原则是否违反我国宪法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有学者认为,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相对于私人财产而言,应当得到优先的保护,否则就是违反了宪法。因为我国宪法第6、7、12条都体现了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优先保护的精神。并且认为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区别保护的宪法精神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也是有反映的。例如,民法通则第73条关于“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9条,文物保护法第5、10、1 1、12、14、32条关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继承法第10~12、14、32条关于继承人范围较窄使私人财产更容易成为“无继承人”之物而收归国库的规定都体现了这种精神。另外,刑法第91、162~169、271、272、382~384条区分了公共财产与非公共财产,并且对侵害公共财产的犯罪较之对侵害非公共财产的犯罪,在定罪、量刑两方面都体现出更大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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