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春霖  页数:270  

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在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而引发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无论是在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还是在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中,依然面临着法治理念的冲突、权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制度探索。为此,我们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等与主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九个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重点整理与深入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法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提供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丛书。     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总论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可依法确定  二、与财产所有权相比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客体的非物质性  三、知识产权滥用应当依法规制  四、申请知识产权诉前临时禁令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五、知识产权资本化具有多重法律依据  六、并非所有知识产权都能出质第二章 著作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独创性是作品的保护要件  二、具有独创性的名称、标题或标语等短语或短句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事实信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不及于信息内容  四、摄影作品在实践中的著作权问题值得重视  五、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标准应当正确把握  六、解决音乐电视的著作权问题要区分“作品”和“制品”  七、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传统观点受到挑战  八、正确把握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含义  九、音乐作品使用过程中的著作财产权应得到保护  十、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是有区别的  十一、我国关于“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  十二、演绎作品上存在双重乃至多重著作权  十三、专有出版权的性质有待明确 十四、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邻接权 十五、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什么权利要具体分析 十六、对抄袭的认定涉及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十七、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历来存在争议 十八、出版社责任应当依法认定第三章 专利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发明人与申请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专利应当遵循先申请原则 四、禁止专利重复授权应当正确理解 五、专利申请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六、“审查制”与“不审查制”有明显不同 七、发明与“小发明”的区别明显 八、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九、专利法不保护的项目应当依法确定 十、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有法可依 十一、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与实用性认定各国标准不一 十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具有美感 十三、专利权只是财产权 十四、专利权的转让与许可是要式行为 十五、专利权强制许可是有条件限制的 十六、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行为不视为侵权 十七、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依法确定 十八、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可采用等同原则 十九、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 二十、假冒专利与冒充专利 二十一、外观设计之不相同、不相近似的判断标准 二十二、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依法确定 ……第四章 商标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第六章 网络知识产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名目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总论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可依法确定  【争议焦点】  知识在知识经济形态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知识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与日俱增,与此相适应,知识产权法将逐渐成为21世纪财产法的重心。伴随着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地位的日益上升,人们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是一个理论范畴,我国既没有一部知识产权法典,也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总则性质的法律文件,只有处于彼此分离状态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所以知识产权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仅仅属于理论研究的对象,在法律制度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也有人认为,知识产权的范围可以按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持反对意见者则强调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早已过时,新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被包容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如植物新品种权、域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还有人认为,应当依照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条约,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来确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因为这些国际条约在我国也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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