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丹尼尔·J.凯普罗  页数: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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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执业律师期间因见司法之弊而兴起出去读书的念头,求教于台湾大学的老师,他们在得知我对刑事诉讼法有兴趣后,几乎都要我去美国深造,虽然他们都是留学德国的学者。美国的刑事诉讼法是举世闻名的,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重新改写刑事诉讼法,几乎是完全移植美国法;德国被称为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其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及学术论著,也经常引用美国刑事诉讼相关判决;近来新兴的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中,更不时看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踪迹。在美国读书时,虽然对刑事诉讼法最有兴趣,却发现这是最难掌握的一门课。第一个原因是欧陆法与英美法的训练不同,欧陆法以法条直接教授学生,英美法却要学生自己从判决中推演法律内涵。欧陆法之法律体系严谨、结构清楚,一套法律条文就是一个圆融完整的生命体,鲜难发现有矛盾或疏漏之处;美国没有一套全国性的刑事诉讼法典,法律的主要内容由无数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编织而成。

内容概要

这是一套关于美国宪法刑事诉讼的判例集。本判例集收录的判例都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在刑事诉讼宪法化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判例。在美国,这些判例素有“大判例”的美誉,是美国宪法刑事诉讼的基本骨架和支撑。我们的目的是通过对这些判例的翻译与评论,深化对美国宪法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的 理解。    在判例的选择上,我们的标准是:该判例或者标志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立场的重大转折,或者体现了关于某重大问题的基本立场,或者明确了某重要法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在翻译方法上,与美国法学院的Casebook不同,本丛书翻译的是未经删节整理过的判决全文,以期可以直观地展现英美判例法的真实面貌。    该丛书第一辑是关于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判例,分为三卷:搜查与扣押、令状原则的例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者简介

译者:吴宏耀 向燕 刘静 等 合著者:(美国)丹尼尔·J.凯普罗其他责任者简介:丹尼尔·J. 凯普罗(Daniel J. Capra),美国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菲利浦·D. 里德教席教授(Philip D. Reed Professor of Law),著有《纽约证据汇览》(New York Evidence Handbook, 2nd ed. 2002)、《联邦证据规则指南》(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Manual, 9th ed. 2006)、《美国刑事程序:判例与评论》(American Criminal Procedure:Cases and Commentary, 8th ed. 2008)、《证据:提出异议的方法》(Evidence: The Objection Method,3rd ed. 2008)、《刑事诉讼初步》(Basic Criminal Procedure, 5th ed. 2009)。曾兼任美国纽约市律师协会职业责任委员会主席(1990-1993)、美国纽约市律师协会联邦立法委员会主席(1993-1996);现兼任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司法会议咨询委员会报告人(1996年至今)、纽约市律师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1997年至今)。译者简介:吴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学博士,2003年于中国政法大学破格晋升副教授。 2004年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九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研究类)二等奖。2008年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研究中心访问学者。迄今,已出版著作有:《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译著)、《诉讼认识论纲》(独著)、《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译著)、《诉讼证明原理》(合著)、《刑事审前程序研究》(合著)等,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兼任《中国诉讼法判解》执行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编辑并负责“诉讼法学文库”等系列丛书的编辑工作。

书籍目录

探寻宪法规制下的搜查扣押制度(前言)  致谢第四修正案保护的利益  1.私有财产神圣:博伊德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决正文   1.3  关方评论   1.4  中方评论   1.5  阅读文献  2.合理的隐私期待:卡兹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决正文   2.3  美方评论   2.4  中方评论   2.5  阅读文献令状原则  1.令状原则推定:约翰逊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决正文   1.3  美方评论   1.4  中方评论   1.5  阅读文献  2.可用以证明合理根据的线报:盖茨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决正文   2.3  美方评论   2.4  中方评论   2.5  阅读文献  3.扣押的物品范围:海登案   3.1  案件信息   3.2  判决正文   3.3  美方评论   3.4  中方评论   3.5  阅读文献  4.令状的具体化记载   4.1 拟欲搜查的地点:加里森案    4.1.1  案件信息    4.1.2 判决正文    4.1.3  美方评论    4.1.4  中方评论    4.1.5  阅读文献   4.2  搜查扣押文件:安德森案    4.2.1  案件信息    4.2.2  判决正文    4.2.3  关方评论    4.2.4  中方评论    4.2.5  阅读文献  5.敲门并宣告规则:威尔逊案   5.1  案件信息   5.2  判决正文   5.3  美方评论   5.4  中方评论   5.5  阅读文献逮捕  1.公共场所的逮捕   1.1  无证逮捕:沃森案    1.1.1  案件信息    1.1.2 判决正文    1.1.3  美方评论    1.1.4  中方评论    1.1.5  阅读文献   1.2  无不必要的迟延:麦克拉夫林案    1.2.1  案件信息    1.2.2  判决正文    1.2.3  美方评论    1.2.4  中方评论    1.2.5  阅读文献  2.住宅逮捕必须持有令状:佩顿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决正文   2.3  关方评论   2.4  中方评论   2.5  阅读文献附录一:专业术语中英文对照附录二:美国最高法院历任大法官表

章节摘录

插图:将此程序限于“根据衡平法院的普通程序规则,在这样的案件和情形下,[当事人]也会被强迫提供同样的东西[账簿或文字材料]”,体现了1789年国会的智慧。几代人以来,在授权批准披露账单时,衡平法院一直在权衡各种应被遵守的规则,并努力遵守这些规则,以便最好地实现司法之目的。但是,如果法院在目前基础上再往前迈一步,就会变得相当危险。如今,一个基本的常识是,衡平法院的基本规则是,从不要求披露可能会使一方自陷于罪或使其财产被没收的信息。为了定罪或者罚没其财产,而强迫当事人进行宣誓,或强迫其提交私人账簿、文件的强制披露行为,都违反了自由政府之原则。这与英国人的本性格格不入,与美国人的本性也格格不入。这可能适合于专制政府,但不可能与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的纯粹氛围相容。我们能客观地观察到,当1863年法令和1867年法令颇具争议的特点引起国会注意后,国会通过了一个排除其妨害的法令,即1868年2月25日法令,该法令名为《为保护一些案件中个人以当事人身份披露或作为证人作证的法令》,该法令被收录为修订法律的第860条。该法令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国或外国的任何回答、有罪答辩或者任何披露,通过任何司法程序从任一方当事人或证人处取得的证据,都不得在美国的任何法院或由美国官员处理或主持的因当事人或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任何犯罪程序或执行罚金、没收程序中,用作证据,或以任何方式不利于此当事人或证人,或其财产、房产。”该法令废除了1867年法令(1867年法令在那时有效)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取缔了1867年法令授予政府官员在没收财产程序中获取证据的便利办法;这很可能是后来的1874年法令第5条颁布的原因。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个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而且,除非存在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拟欲搜查的地点和拟欲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签发司法令状。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

编辑推荐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搜查与扣押》:美国宪法刑事诉讼经典判例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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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好书。
    有大法官判决意见原文翻译,值得一看,比看那些二道贩子强多了。
    点评也到位。
  •   洋为中用。这是一套值得注视的书籍,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   不是为啥书有些脏?看上去不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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